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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田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傅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田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梅勇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敏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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