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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被告肖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女。

委托代理人文红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肖某,男。

被告陈某,女。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龚某与被告肖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3日两被告因承建工程,向原告赊购钢材结算后,欠原告钢材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钢材款5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两被告辩称,欠原告钢材款50000元属实,因目前资金困难,同意延期还款,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两被告因欠原告钢材款50000元,由被告肖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龚某钢材款伍万元整,50000元,2012.11.3”。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肖某、陈某偿还原告龚某借款钢材款50000元,于2012年5月底前付清,由被告肖某在武汉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紫薇佳园二期工程项目部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彪林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廖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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