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2年2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某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某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健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某书指控,2012年2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戴着帽子、口某、手套,携带水果刀,到本市X区XX路伺机作案,适逢被害人焦X途经此处,王某便将焦X打倒在地,抢走其提包一个,包内现金人民币600元,HTC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54元)。后王某在逃离作案现场时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并报警。破案后赃物全部追回已发回被害人。

为证实所指控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起某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戴着帽子、口某、手套,携带水果刀,到本市X区XX路伺机作案,适逢被害人焦X途经此处,王某便将焦X打倒在地,抢走其提包一个,包内现金人民币600元,HTC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54元)。后王某在逃离作案现场时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并报警。破案后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焦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查获记录;3、证人李某、王某证言;4、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5、被害人被打身上痕迹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6、西安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7、被害人焦X领取赃款、赃物的领条;8、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口某一个、帽子一个、手套一双;9、被告人供述;10、被告人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54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之抢劫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某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在抢得财物准备逃离现场时,由于被害人的呼救、追赶和热心群众的帮助而被抓获,其劫取的财物一直未脱离被害人视线范围,且被告人未实际占有所抢财物,其抢劫行为系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及私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某决执行之日起某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某2014年2月18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依法缴纳)。

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口某一个、帽子一个、手套一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某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某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权波蓉

人民陪审员曹小萍

人民陪审员董安民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戴艳铃

判后寄语:

被告人王某,你好!作为你的主审法官,心中有一些话对你讲,希望作为你今后努力的方向。我希望你:

首先,深刻认识自某实施抢劫引发犯罪的原因,分析自某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设法努力地去完善与改正,做一个健全的人。建议你:一是要培养与树立自某、自某、勤劳、端正的积极人格与做人目标,坚决戒除网络等恶习,改正好逸恶劳、不思进取的消极人生态度,以健康向上、积极纯朴的人生观面对今后的工作与生活;二是要通过努力去弥补自某早年辍学所带来的文化知识的缺失与遗憾。虽然如今你已经步入社会,仍然可以继续加强某习,提高自某的素质,并且选择一门适合自某的技能加以学习与掌握,以强某自某的就业能力。

第二,你在意识单纯、意志薄弱的年龄阶段过早地感受了被侦查、起某、审判以及即将面临的宣判服刑等一系列的司法过程,在我心中,为你痛心与惋惜!但同时亦想告诫你,这是实施犯罪所要付出的代价以及任何的罪错行为均会面临的后果。同时,希望你不要悲观消极,珍惜每一个关爱你的人,珍惜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请你建立起某心,积极正确地面对此次教训,面对宣判,面对教育改造,迷途知返,走好以后的道路。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某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六周某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某、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某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某投案,如实供述自某的罪行的,是自某。对于自某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某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某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某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某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某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某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某处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罪 王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