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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男,58岁,汉族,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抓获,同年9月28日被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某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某军、朱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静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甲根据网站上香港六合彩设置赔率,并根据香港六合彩每星期某奖三次的时间收受码单在五里牌一家牌馆内自己作庄卖地下六合彩,2011年3月在五里牌原保健市场内租了一套房子继续从事地下六合彩的活动,每期某收到投注金额3000-5000元不等,至案发时已卖至2011年第115期,收受投注额达二十余万元。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罪的证据:1、谭×星、肖×秋等证人的证言;2、抓获经过;3、扣押物品清单及检查笔录;4、公安机关在彭某甲处扣押的二联式收据;5、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彭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甲根据网站上香港六合彩设置赔率,并根据香港六合彩每星期某奖三次的时间收受码单在双峰县X镇五里牌一家牌馆内自己作庄卖地下六合彩,2011年3月在五里牌原保健市场内租了一套房子继续从事地下六合彩的活动,每期某到投注金额3000-5000元不等,至案发时已卖至2011年第115期,收受投注额达十九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1、证人肖×秋的证言,证明她从2010年阴历11月份开始在彭某甲手里买地下六合彩至2011年8月份,她总计在彭某甲手里买了十二万块钱的地下六合彩,从2011年9月份开始到现在是帮彭某甲卖地下六合彩写单,彭某甲每期某她三百块钱的工资。每个星期某三次单,每次写三到五千元。她一星期某利1200元,到现在可能赚了四千多块钱,她写了11、2次左右的单。

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她母亲肖×秋在彭某甲手中买地下六合彩,输了十二万元左右,肖×秋输钱后,从2011年8月开始帮彭某甲写单,前后抄单约1个月的时间。

3、证人谭×星的证言,证明他在肖×秋手中买六合彩5次,金额为2730元,除去中奖得800元,实际输掉1930元。

4、证人凌某证言,证明他总计约2万多元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除去中奖1万多,实际亏损12000元左右。

5、证人彭某乙证言,证明他用于购买彩票的钱达4万多元,实际亏损3万多元。

6、证人彭×明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份,他与贺×林在五里牌一个店铺里买六合彩,各买了50元,后又陆续买了十把次,每次买100、200、300块钱不等,他一共买了3000元钱左右,贺×林大约买了4、5千块钱。

7、证人贺×林的证言,证明他在五里牌彭某甲手里购买地下六合彩,他买了5800元。

8、检查笔录,证明案发地点在永丰镇五里牌保健品批发市场一楼店面,并在该门面内查获用于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电脑、生某、收据等涉案物品。

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4份、二联收据8本,证明从抓获地点彭某甲处扣押了电脑、生某、二联收据(已写的和空白的)等物品;二联收据记录了地下六合彩第52期、第114期、115期某经营数额,经统计,金额总计13090元,其中2011年9月27日的115期某合彩开出单据金额4295元。

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9月27日接受报案,于2011年9月28日决定立案侦查。

1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彭某甲的出生某月日、住址等基本情况。

12、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9月27日21时许,民警在永丰镇五里牌保健品市场内将彭某甲抓获的经过情况。

1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2010年11月份,他在永丰镇五里牌原保健品市场内的牌馆内接单卖地下六合彩,开始一个月他每次能接单300-500元,2011年3月份,卖地下六合彩赚了几千元,他就在五里牌原保健市场内租了一弄房子,在那开了一家牌馆并卖地下六合彩,租房后,每次能接3000—4000元的单,早一个多月因地下六合彩的生某比较好,每次能接4000-5000元的单,他就请了一个叫肖×秋的女人帮他抄单,300元一次,另外他花两千元买了一台组装电脑,为地下六合彩开码专用。每个月开奖12次或13次,总量应该超过二十万元了,赚了几万元钱唧。

肖×秋因在他这“买码”亏了十多万,她就自己想做庄,她卖了一期,他的朋友王×生某帮他的忙,不准肖×秋开庄,后来肖×秋就不敢开庄了,她要求和他合伙,他不同意,但和她讲好帮他写单,每期某300块钱的工资。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采用现金形式收受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某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某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某日,即从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某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某林

人民陪审员彭某军

人民陪审员朱帜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邓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某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某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某、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某,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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