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三依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

被上诉人襄阳三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依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三依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被上诉人三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张某于2007年3月入职三依公司。双方自张某入职始每年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同意以不定时工作制方式确定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即经劳动部门批准,劳动者所在岗位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2010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张某继续在三依公司处工作。2011年1月中旬,张某休假未归,三依公司工作人员通知其回公司上班,张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要求继续休假未获三依公司同意,张某遂离开三依公司。2011年2月21日,张某向襄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三依公司的劳动合同,并由三依公司为其缴纳2007年2月至2008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4637.5元以及上班期间星期六、星期日加班工资39312元,同时支付2008年、2010年年休赔偿金3780元。2011年4月12日,襄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襄州劳裁字[2011]X号仲裁裁决,裁决双方于2011年2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三依公司在收到裁决书后10日内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37.5元,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张某对该裁决不服,遂提起诉讼。另查明,三依公司自2008年9月起为张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三依公司一般采取当月工资次月发放的工资发放形式。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原系三依公司员工,为三依公司提供劳动,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三依公司工作,三依公司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双方均认可张某于2011年1月中旬后未再到三依公司上班,但双方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张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襄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三依公司的劳动合同,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2011年2月21日。三依公司认为张某无故旷工已作辞退处理,但未提供辞退的相关处理决定,故三依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张某于2007年3月入职三依公司,三依公司于2008年9月才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离开三依公司时虽属自动离职,但鉴于三依公司确实存在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且三依公司在审理中也同意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对张某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均认可张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325元,对此予以确认。张某要求三依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自2007年3月入职三依公司至2011年1月终止为三依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期间,共计三年零十个月,并在诉讼中主张某依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为5300元(1325元/月×4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另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张某每月工资实际计发方式,张某在工作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完成工作任务时间均为正常工作时间,张某主张某期加班缺乏依据,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天数,故张某请求支付加班费,不予支持。张某要求三依公司支付其2008年7月至2008年11月放假期间工资,但根据张某提供的工资存折记载,张某在此期间一直领取工资,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放假的事实以及放假的准确起止时间,张某的主张某事实不符,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主张2008年、2010年年休金即未安排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根据其提供的工资存折记载,张某2008年和2010年确实未安排带薪年休假,三依公司除已支付的工资数额外,还应支付张某应休年休假期间另外200%的工资,张某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三依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08年和2010年未依法安排年休假10天(5天/年)期间工资报酬剩余部分实际应为1218.4元,张某请求多出该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三依公司辩称该公司每年均有淡季放假,不应再向张某支付年休金,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职工依法享受了带薪休假,三依公司的该辩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张某在三依公司工作期间,三依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晚于其入职时间,而张某未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主张某缴,应视为其放弃了该项权利,张某申请仲裁时要求三依公司补缴,现又起诉要求三依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社会保险金1272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以及《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张某在庭审中无法确认三依公司是否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根据调查查明三依公司自2008年9月起为张某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同时根据规定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张某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应依法向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部门申请领取失业金,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申领过失业保险金而未获批准从而遭受损失的证据,故张某要求三依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失业保险金或赔偿失业保险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张某还要求三依公司支付相关损失50%的赔偿金计22785.0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张某与三依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二、三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00元、未依法享受2008年和2010年带薪年休假10天的工资报酬1218.40元,合计6518.40元;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三依公司负担。

上诉人张某不服原审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2007年2月入职三依公司,当日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三依公司口头通知其不再上班,其在三依公司工作四年来长期加班,从未安排轮休,也未安排带薪年休假或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在三依公司单方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没有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特别是在其诉求时,才补缴了部分社会保险费,也没有及时为其办理解除手续,导致其失业,却享受不到失业福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三依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5300元、支付社会保险金12720元、支付最低基本工资3750元、支付2008年、2010年年休金1827.5元、支付加班费21972.6元、支付以上款项加付赔偿金22785.05元、支付失业赔偿金6456元。

被上诉人三依公司答辩服从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1、三依公司是否该向张某支付社会保险金;2、是否该支付最低基本工资;3、是否该支付加班费;4、2008年、2010年年休金数额是多少5、是否该支付以上款项的50%赔偿金6、是否该支付失业赔偿金。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三依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自动离职,应视为其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故原判三依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三依公司未安排张某带薪休假,故还应当向张某支付日工资的另200%的工资,原判认定的休假天数、日工资标准及应补偿的工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已领取正常工资期间的工资,故对其要求三依公司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00%,再支付带薪休假工资的上诉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现张某直接请求三依公司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1272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张某上诉主张某最低基本工资3750元、失业赔偿金538元×12个月、加班费21972.6元及加付50%赔偿金的诉讼主张,原判均已依法作出评判,二审中,上诉人也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予以维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苏绍兰

代理审判员张某杰

代理审判员马某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海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