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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田独镇六盘村委会东方二队与三亚亚龙湾民族经济发展公司、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征地补偿款纠纷案

时间:2001-05-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琼民终字第18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琼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X镇X村委会东方二队,住所地三亚市X镇六盘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夏洪录、李某某,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亚龙湾民族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晋太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亚龙湾中心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三亚市X镇X村委会东方二队因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群

代理审判员吉布敏

代理审判员李某敏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陈宏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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