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一,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苟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三十二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南里X号楼X-X室。
负责人宋某某,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汉族,34岁,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三十二分店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1元,由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70.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