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X路X号汇欣大厦A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一,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镇七孔桥西。
被告北京朝阳静安庄综合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东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29岁,北京朝阳静安庄综合市场音像店负责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朝阳静安庄综合市场中心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0元,由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0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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