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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被上诉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甲与王某乙于1995年1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0月2日经永兴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王某菲,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儿王某菲。2001年9月21日双方到永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经常住在一起,并且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某鹏。2008年2月22日双方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复婚,复婚后至今双方仍住在一起。2009年王某甲起诉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请求与王某乙离婚,经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有时住在一起。在审理过程中,婚生女儿王某菲、王某菲明确表示希望双方和好。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湖南省永兴县X组约8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的服装店一家;彩电、冰箱等日常生活用品。共同债务:欠王某林债务12,000元。王某甲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一、依法判决准许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二、婚生二女一子,王某甲同意抚养长女和儿子,二女儿由王某乙抚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各自承担,如王某乙同意抚养男孩,可由王某甲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给王某乙;三、夫妻共同财产有彩电、冰箱各一台和木制家具,王某甲同意放弃分割,但不再补偿王某乙现金;四、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由王某甲、王某乙各负担一半;五、案件受理费王某甲、王某乙双方各负担一半。

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的婚姻,应依法予以维持。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婚姻出现挫折,但是只要双方平时注意加强沟通,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从家庭稳定、小孩健康成长出发,互谅互让,还有和好的可能。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甲、王某乙的小孩亦不希望两人离婚,也可以看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王某甲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不准许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二、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性格不合,无法沟通,曾于2001年9月21日到湖南省永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2008年2月22日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办理复婚手续。但复婚后双方未建立起感情,仍分居生活。2009年王某甲向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见好转,反而关系更加僵化,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准许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二、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上诉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

被上诉人王某乙答辩称:被上诉人不同意离婚,希望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甲与王某乙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问题。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从1995年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双方有牢固的婚姻基础。现王某甲与王某乙虽因家庭琐事有所争执,但双方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许离婚的情形,王某甲与王某乙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一审法院考虑到王某甲与王某乙多年的夫妻感情,并从家庭稳定和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判决不准许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相关法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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