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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联运水电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邵阳联运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邵阳联运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邵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邵阳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邵仲裁字[2009]第X号裁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邦邵阳支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联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邦邵阳支公司以本案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2009年3月5日,联运公司在安邦邵阳支公司办理了湘x号奔驰越野机动车损失保险(非营运汽车损失保险),联运公司在投保单上加盖了公章,但该投保单没有附非营运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安邦邵阳支公司也没有向邵阳仲裁委员会提供联运公司收到了非营运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及就本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已对联运公司进行了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明确说明的充分证据。安邦邵阳支公司于当日出具的保险单上注明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同年4月24日,联运公司驾驶员苏仕群驾驶湘x号奔驰越野车在四川省木里县X乡X路段与河北人梁占军驾驶的川x号东风牌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联运公司车辆损失。经联运公司与安邦邵阳支公司委托的安邦四川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双方同意到有修理资质的成都宝丰汽车修理厂对该车进行修理。同年6月8日成都宝丰汽车修理厂将该车修好,同年7月9日,联运公司向安邦邵阳支公司书面要求赔付,安邦邵阳支公司于同年7月23日提出书面定损单,仅同意按x元的修理费理赔。因安邦邵阳支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联运公司在安邦邵阳支公司未与宝丰汽修厂协商好前不要支付修理费,导致联运公司的奔驰车修好后因未付修理费一直被扣押在成都市宝丰汽修厂,联运公司只好另行租车使用,花去租车费x元。

本院认为,安邦邵阳支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的事先打印好的“投保人声明”不能证明安邦邵阳支公司已履行了就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联运公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保险单上已注明“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因此,邵阳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认定联运公司与安邦邵阳支公司所订立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安邦邵阳支公司的免责条款(包括免赔率条款)不产生效力,适用法律正确。由于安邦邵阳支公司在联运公司提出书面赔付请求后及时作出核定,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间,邵阳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决由安邦邵阳支公司承担联运公司的部分租车损失,是鉴于安邦邵阳支公司对产生的租车损失存在过错,故裁决结果并未显失公平。综上所述,安邦邵阳支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阳力颇

审判员肖某军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一○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贾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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