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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故意杀人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识字,农民,住(略)。2012年2月19日因故意杀人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熊英,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熊英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孙某甲因家庭纠纷与再婚妻子唐XX及其家人产生矛盾后,欲与唐XX同归于尽。同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乘唐XX等人熟睡之机,翻窗入室,将放置在厨房的液化气罐搬至唐XX卧室,被唐XX发现后,孙某甲打开液化气阀门将液化气点燃后逃离现场。后唐XX的家人将正燃烧的液化气罐扑灭。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到慈利县岩泊渡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熊英提出了被告人孙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作案时能自动中止犯罪,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1986年,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唐XX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人孙某甲到唐XX家生活,与唐XX共同将唐XX未成年的一子一女抚养成人。2012年2月,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唐XX及其家人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唐XX及其女儿、儿媳以被告人孙某甲喜好打牌赌博为由,不准被告人孙某甲进屋,被告人孙某甲遂产生与唐XX同归于尽的想法。2012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乘唐XX等人熟睡之机,沿楼梯上到被害人屋顶平台,然后用绳索拴住阳台围栏,抓住绳索吊下经窗户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唐XX家厨房的液化气罐搬至被害人唐XX卧室,在被唐XX发现后,被告人孙某甲即打开液化气阀门将液化气点燃后逃离现场。后唐XX的家人将液化气阀门关闭并将已燃烧的衣物扑灭。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岩泊渡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年阴历9月份,我在长沙打工时脊柱受伤,补了12000元,我回家后唐XX的女儿修屋找我借钱我没干,我老婆和我的关系就搞僵哒。2012年2月9日,唐XX的女儿朱XX就不准我进屋哒,我老婆也讲和我搞不好哒。第二天我又去,朱XX又不淮我进屋,不准我吃饭,我当时就对唐XX讲:你不应该,我帮你把儿女哺大哒,你现在一脚把我就蹬哒,要死我俩就要死在一起。我听说液化气点燃后可以爆炸,就准备点燃家里的液化气和老婆炸死在一起。那天晚上,我找孙某借了一根绳子,来到我屋的楼上,将绳子一头拴在平台栏杆上,一头经窗户放下去,然后抓住绳子翻到地下室,到灶房后将液化气管子扯下来后,顺便把灶上的打火机拿到手里,我悄悄的把罐子搬到我老婆的卧室床边,放下罐子时,搞得声音有点大,我老婆惊醒了,边爬起来边喊“哪个”,我见被发现了,马上扭开液化气阀门,拿出打火机就把液化气点燃了。只见火喷向窗户,我见唐XX要下床就赶紧从西头侧门往外跑了。我见液化气当时没炸,家里人起来后怕搞不赢他们,只好跑了。

2、被害人唐XX的陈述证明,孙某甲长期不作好的搞,只知打牌赌博,我和我的儿女都看不来他了,不想和他一起生活了。2月14日凌晨,我看到一个黑影从外面烤火的屋里朝我睡的床边走来,我连忙坐起身喊了一声:“哪个”,那个人没作声,直接走到我床面前将打火机打燃了,接着“轰”的一声就起火了,我才发现床面前放有一个液化气钢瓶。那个人点火后就从我们烤火的屋里开门跑了。事后我们发现点火的那个人掉在我们家里的一件棉衣和一双鞋子,我认得是我丈夫孙某甲的。

3、证人单XX的证言证明,昨晚我和外婆唐XX睡在一张床上的。半夜的样子,我感觉有火光燃烧,睁眼一看有一团火正朝我们睡的床烧来,一个人影一闪钻出屋了。我妈妈朱XX听到动静后赶来才把我和外婆拉出屋外。

4、证人朱XX的证言证明,凌晨时候,我听到母亲喊“哪一个”,接着就听到有火苗燃烧的声音,我跳下床打开房门,看见母亲床边一个液化气罐已经燃烧起来了,火苗喷得有2米远左右,床边椅子上的衣服都燃起来了,我赶紧冲过去将母亲和我女儿拉了出来。我母亲和继父孙某甲86年结婚后,继父经常在外面赌博,我母亲经常替他还债。继父去年在长沙打工时受伤得了一笔补偿款后就不回家了。我和母亲及弟弟一家人都不同意继父在我们家住了。前几天,孙某甲还在屋外骂了一晚上,扬言要把我和我母亲搞死,今天就出事了。

5、证人孙某乙证言证明,昨天晚上,我迷迷糊糊听到有人喊,我赶紧下到一楼,看见我婆婆睡的床前有一个液化气罐在燃烧,我连忙上前将液化气阀门关紧并将罐子提到屋外,我婆婆唐XX和朱XX才上前将燃着的衣服甩到地上,并用脚扑灭。

6、证人邓XX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到其家中借过一条拴船的绳索的事实。

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在唐XX家二楼南侧阳台上有一根蓝色绳子,绳子一头系在阳台护栏上,一头放在外墙壁上,墙壁上有新鲜的攀爬痕迹。在阳台地面上发现一件棉衣,棉衣上放有一根手电,棉衣口袋内发现有孙某甲的身份证、残某、照片等物品。在唐XX卧房床的北侧放有一瓶液化气,瓶内气体较满,瓶口朝南,阀门已关,床南头架上的雨伞和南侧窗户上的白布及椅子上的一件衣服部分烧焦。一楼客厅地面上发现一打火机的事实。

8、慈利县公安局岩泊渡派出所情况说明及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孙某甲于2012年2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

9、户籍证明材料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孙某甲已年满十八周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为泄私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已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熊英提出的被告人作案时已自动中止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某甲的刑期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施琦

审判员刘楚明

人民陪审员李清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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