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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与被告XX、第三人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XX,西安市X区曲江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号。

委托代理人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号。

第三人XX,地址: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富鱼路。

负责人XX,该管委会主任(未到庭)。

原告XX与被告XX、第三人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的2.35亩土地用于种植树木,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了租金。2010年11月鱼化管委会因要征用土地,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2.35亩的地上附着物(树木)毁掉。直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85540元。原告得知后找到XX要求赔偿损失,管委会称其与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让原告找被告要钱,但被告称让原告找XX,他们之间相互推诿,至今原告的损失也未得到赔偿,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5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签协议前曾要求原告来配合评估,但原告一直未来配合评估,被告只领取了征地款,并不是原告所说的附着物补偿款。

第三人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XX系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民。2009年5月23日,被告将其承包使用的位于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集体土地2.35亩出租给原告XX,租赁期限为2009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3日,土地用途为培育树苗,租金交纳方式为每年每亩2300元。合同还约定,若遇到国家或是单位征用土地或是租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赔偿款归原告所有,土地归还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土地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租金,并在土地上种植了树木。2010年3月24日XX下发《西安市X区土地地面附着物赔付补偿标准的通知》,该通知对本案双方争议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进行了规定:在园区内的土地按照种植树木21000元/亩标准补偿,未种植树木的按照9000元/亩标准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最早腾交土地的最高奖励7000元。审理中,经本院向第三人XX调查核实得知,园区进行土地征用确实按照上述标准进行了补偿,并与被告在内的其他农户签订补偿协议,被告按照协议已经领取了该2.35亩土地的地面附着物赔偿款以及土地补偿款共计49350元,其中地面附着物赔偿款为28200元[(21000元-9000元)×2.35亩=28200元],土地补偿款为21150元(9000元×2.35亩=21150元)。对此原告认为上述款项全部属于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被告认为该款非地面附着物赔偿款,双方对此各持己见致使本院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XX《关于规范园区土地地面附着物赔付补偿标准的通知》、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承租被告的土地培育树苗,但在土地租赁期间因该土地被第三人征用,随后,被告从第三人处领取了土地补偿款以及原告所培育树苗的赔偿款,因原告承租被告的土地用于栽培树苗,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在征地赔偿款中地面附着物部分应归原告,土地补偿部分应归被告,现被告领取属于原告的赔偿款28200元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至于7000元奖励问题,经核实,该奖励属于被告作为农户按照第三人的要求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腾交给第三人的而获得的奖励,与本案地面附着物赔偿款并无直接关系,故该款项应属被告所有,原告对此主张权利无事实依据。关于原告要求第三人与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争议款项已被被告领取,应予返还的责任在于被告,故原告此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X地面附着物赔偿款28200元。

二、驳回原告XX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XX对第三人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39元,由原告承担1000元,由被告承担939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金钱义务的同时将其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娆

人民陪审员高峰

人民陪审员王琦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路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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