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服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芙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

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

第三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服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胡某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通知胡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院是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原告某某公司、被告市人社局、第三人胡某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并同意法院实行独任审理。据此,本案由审判员祁谷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和蒋某、第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8月22日,市人社局作出长人社工伤认字(2011)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认定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胡某系某某公司保安队长,其下班时间为下午6时。2011年7月5日6时10分胡某下班后,其同事黄刚因对处罚不服用钢管将胡某打伤。根据胡某受伤当天某某公司星城世家小区西门岗亭监控记录,案发时间为下午6时10分,而非胡某自述的下午5时30分,且案发地点在长房星城世家小区西门岗亭外,即胡某受到事故伤害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胡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某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规定。同时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未通知某某公司参加工伤认定听证,听取某某公司的意见,市人社局剥夺了某某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的决定书。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胡某系某某公司星城世家小区保安队长。2011年7月4日晚,胡某在巡岗时,发现黄刚等同事未下班便在长房星城世家小区门口打麻将的情况,遂向某某公司进行了报告,某某公司对黄刚等同事进行了相应处分。2011年7月5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胡某在长房星城世家小区巡岗时被黄刚殴打致伤,当即送往湖南旺旺医院,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左侧第10肋骨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伤;4、脾脏破裂。公安部门的报警回执材料中亦表明黄刚是趁上班之际将胡某打伤。同时在胡某提交的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某某公司已经签字同意申请工伤认定,并加盖了公章。市人社局认为,胡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某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所述,请求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告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胡某述称:胡某系某某公司星城世家小区保安队长,因需对保安人员上下班和岗位情况进行查岗和监督,需要每天24小时待在某某公司星城世家小区。根据公安机关报警回执材料、某某公司李学东经理谈话笔录、黄刚的供述等证据表明,某某公司禁止员工打麻将。本案中胡某在上班查岗过程中因查处保安人员打麻将等原因被同事黄刚打伤这一事实在已生效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已予以查明,胡某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同时某某公司在胡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亦加盖单位公章,同意胡某申请工伤认定。综上,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胡某原系某某公司星城世家物业管理处保安队长。2011年7月5日18时左右,某某公司星城世家物业管理处保安队员黄刚因对胡某发现其与其他保安队员一起参与打麻将,并欲对其扣罚工资心存不满,在长房星城世家小区西门入口外持钢管对胡某头部、手某、腿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后又用脚踢打胡某的腰腹部,致胡某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腹腔积血、脾脏外伤性破裂切除。2011年8月4日,胡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理了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胡某自述材料,胡某身份证、工作牌复印件、某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东屯渡派出所报警回执、鉴定委托书、胡某就诊病例及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某某公司星城世家物业管理处在胡某提交的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加盖公章,并注明“同意申请工伤认定,具体情况以公安部门认定的事实为准”。2011年8月22日,市人社局作出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某某公司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某某公司、市人社局、胡某提交的黄刚询问笔录、胡某询问笔录、李学东询问笔录、何洋帆询问笔录、刘湘湘询问笔录、陈欣荣询问笔录、长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送达登记表、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胡某自述材料、胡某身份证、工作牌复印件、某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东屯渡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及鉴定委托书、胡某就诊病历、(2011)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星城世家服务品质整改意见、证人田某乙的证言、秩序维护领班巡逻记录本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某、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某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某某公司提供胡某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相关材料,但某某公司星城世家物业管理处在胡某从市人社局领取的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加盖了公章,并注明“同意工伤认定,具体情况以公安部门认定的事实为准”。据此,可推定某某公司已知道胡某申请工伤认定的事实。胡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中查明:某某公司星城世家小区保安队员黄刚因对保安队长胡某欲扣其80元工资心存不满,于2011年7月5日下午6时许在某某公司星城世家小区西门入口处趁上班见面之机,持钢管将胡某打伤。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某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市人社局予以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市人社局虽存在未向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已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及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的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综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基本合法。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祁谷芸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昱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