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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瑞成医药有限公司诉湖北宏鑫消防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海口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宏鑫消防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瑞成医药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海口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北宏鑫消防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2006年9月1日,湖北宏鑫消防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消防公司)(甲方)与湖北瑞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成医药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将座落于武汉市X区金山大道X号海口电力工业园宏鑫消防新厂房C栋西二楼(面积为1,453)出租给乙方用于仓储。租赁物的所有权属甲方,使用权属乙方。乙方在承租期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干涉。租赁期限为五年,即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租金标准:第一年度按月6元3计算,即年租金104,976元;第二年度按月7元3计算,即年租金122,472元;第三年度至第五年度按月8元3计算,即年租金为139,968元。租金交付方式: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计算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当季度的租金。第一年的每季度应交纳26,244元;第二年的每季度应交纳30,618元;第三年至第五年的每季度应交纳34,992元。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完整的租赁物,即厂房,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第一年的第一季度租金。在租赁期间内,因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甲方提供水源和电源,按乙方需要的100KVA电容量的要求,安装四相线的动力电、带总开关及三相电度表的配电箱,并满足乙方电力负荷要求,于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完成。乙方所使用的水、电,甲方应独立安装其表予以计量。乙方按实际的水、电用量按月向甲方交纳费用。交纳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水、电交纳通知书后的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安全的消防设施。甲方如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应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应保证使受让方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同时要求受让方以书面同意的方式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如由于甲方原因(法律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无法保证本合同正常的执行,从而侵害乙方的权益,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直接损失(按影响期限内乙方上期的营业利润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合同。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每逾期一日按年租金的0.5‰计算。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终止合同的规定外,任何单方终止本合同的行为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提前终止合同而遭受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以合法的中介机构评估为准)。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及时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交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每逾期一日按年租金的0.5‰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宏鑫消防公司依约在出租房屋安装了相关配套设施,并依约向瑞成医药公司移交了出租房屋。瑞成医药公司为了利用该房屋仓储药品,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安装了药品冷库。以该房屋为地址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证书,并向该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交纳了GSP申请费300元、审核费13,000元;还向武汉市某顾问公司交纳了GSP咨询费12万元、GSP培训费8万元,共计支出了213,300元。

2009年2月25日,地方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将海口工业园尽快进行土地整合,拟将宏鑫消防公司的土地及工业厂房回购。

同年9月25日,地方政府区长办公会决定将以土地置换方式对宏鑫消防公司土地和房产进行回购储备,在宏鑫消防公司整体转让土地和房产的前提下,对其在柏泉办事处投资开发的水产项目在政策和用地上予以支持。

同年9月29日,宏鑫消防公司与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海口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口工业园管委会)签订土地互换协议书和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将土地和房产转让给海口工业园管委会。

同年10月9日,宏鑫消防公司向瑞成医药公司发出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函,载明:“根据地方政府关于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海口工业园整体发展办公会议精神,海口电力工业园对我公司土地和房产进行回购储备。鉴于以上情况,依据《房屋出租合同书》第七章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决定终止与贵厂的房屋租赁合同,请贵厂于2009年11月29日前搬迁。请予理解支持。”瑞成医药公司接通知后未予理睬。

同年10月30日,宏鑫消防公司再次向瑞成医药公司发函,内容为:“因为地方政府产业政策调整,我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将被政府收购,这样我公司与你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将提前终止。”同时,宏鑫消防公司在该函件中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清理。称瑞成医药公司在2008年9月10日至2009年9月9日期间每月欠交租金1,458元,全年欠交租金17,496元;并称瑞成医药公司未交纳2009年一、二、三季度的租金,存在违约行为。

同年11月10日,宏鑫消防公司向瑞成医药公司发出关于停电停水的通知,内容为:“根据地方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宏鑫消防公司土地及厂房实施流转的要求和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海口工业园管委会2009年9月X号致宏鑫消防公司的联系函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向我公司多次催促、指令我公司在2009年11月底对土地及房产进行清理,便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规划整治。同时,我公司已经于2009年10月9日向贵公司下发了‘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函’,要求贵公司在2009年11月29日前搬迁完毕。为落实政府有关部门指令精神,也便于贵公司搬迁及清理,本公司决定,于2009年11月29日,对我公司所有厂区厂房进行停电、停水。特此通知!”瑞成医药公司接此通知后仍未从租赁房屋中搬出。

2010年4月23日,宏鑫消防公司向瑞成医药公司发出《关于搬迁的通知》,限瑞成医药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前搬迁完毕,否则将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瑞成医药公司于同年5月30日搬出租赁房屋。并重新租用药品仓库,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双方为合同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为此,瑞成医药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湖北宏鑫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向湖北瑞成医药有限公司补偿人民币612,942.25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4,1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39,115元,由湖北瑞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769.50元由湖北宏鑫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2.25元由湖北宏鑫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申斌

审判员陈继红

代理审判员丰伟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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