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与被上诉人胡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村X乡X村X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乙,男,1949年农历9月9日,汉族,文盲,村X乡X村X组,系吴某甲父亲。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村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人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少华,被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虎

代审判员彭晨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光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