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诉魏某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志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1年7月份原、被告合伙做生意,2011年7月30日经双方算账,被告欠原告109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截止2012年1月14日被告共还款2900元,余款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

被告魏某辩称:被告欠原告8000元是事实,被告现在经济紧张,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原、被告合伙做生意,2011年7月30日经双方算账,被告欠原告109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欠张某雨10900元,壹万零玖佰(系魏某、张某雨做生意亏损费用),魏某,2011年7月X号”。截止2012年1月14日被告共还款2900元,余款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欠原告109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后被告虽还款2900元,但仍欠8000元未付,现原告要求其支付欠款8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张某八千元。

如果被告魏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魏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志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