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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与黑龙江省新兴经贸总公司迁让纠纷案

时间:2000-12-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义,黑龙江省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朝辉,黑龙江省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新兴经贸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为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新兴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迁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管理局与新兴公司是平等民事主体、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进行确权诉讼属规避法律的行为与事实不符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兴公司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管理局享有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杨兴业

2000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冬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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