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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起诉不予受理案

时间:2004-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立行终字第6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穗中法立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4)东法行立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与第三人广州市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案的矛盾双方,各自代表着自己的利益,其选择作原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原审法院不受理其起诉,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其不服该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受理。

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请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穗国房拆裁字(2002)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第二项裁决,判令第三人广州市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出建筑面积56.99平方米的铺面、建筑面积58.03平方米的套间作为起诉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补偿并按成本价购买电梯及应分摊的面积。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因该裁决书已被原审法院(2004)东法行初字第X号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且本案起诉人还是该案中的第三人,现起诉人又申请撤销该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精神,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裁定不予受理,而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要求原审法院立案受理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季红

代理审判员黄伟群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聂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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