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一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X号鑫浩大酒店首、三层B、C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一支公司不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开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给法院的《财产一切险保单》所附第六条第九款约定,诉讼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其住所地在广州大道中X号,在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此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诉讼争议的保险标的物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投保的财产,该财产位于被上诉人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即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对其上诉主张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
代理审判员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季红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聂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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