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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与被告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

委托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告蔡某。

原告欧某与被告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某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欧某的委托代理人卢伟、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6日17时40分,被告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平南县汽车总站往月亮湾方向行驶至平南县X镇X路X路段时,碰撞到在前面同向骑自行车的原告欧某,造成原告严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经交警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既无驾驶证,又属于酒后驾车,造成原告重伤且已构成伤残的严重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因此原告暂时保留依法申诉要求追究其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权利。被告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68256元、鉴定费1000元、医疗费10500元、护某2032.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7695.6元、交通费800元,合计100284.4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款各项损失共100284.4元。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平公交事认字(事)[2011]BX号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3、明桂司法鉴定中心[2011]毒检字第X号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酒后驾车;4、病历副页一份,证明住院治疗情况;5、疾病证明书一份,证明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6、住院收费收据一份、门诊收费收据四份,证明原告支出的医疗费用。

被告蔡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欧某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9月16日17时40分,被告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平南县汽车总站往月亮湾方向行驶至平南县X镇X路X路段时,碰撞到在前面同向骑自行车的原告欧某,造成原告严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事故后当日被送往平南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42天,开支医疗费10278.9元。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公平、公正,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请求伤残赔偿金68256元及伤残鉴定费1000元,因没有经过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该笔费用尚未产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医疗费10500元,但其实际支出医疗费1027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实际支出医疗费10278.9元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赔偿交通费800元,因原告没有提供交通票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住院42天,全休3个月,误工共162天,误工费为7840.8元,原告请求误工费7695.6元小于7840.8元,因此,误工费为7695.6元。原告请求护某2032.8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事故造成伤残的严重后果,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原告本案的实际损失有:医疗费10278.9元、误工费7695.6元、护某2032.8元,合计20007.3元。由于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蔡某赔偿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赔偿医疗费、护某、误工费20007.3元给原告欧某;

二、驳回原告欧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被告蔡某负担692元,由原告欧某负担461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2306元(收款单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费帐号:(略),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周某新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杨子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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