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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李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自愿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李某,现在随被告父母生活。2006年农历正月,原告只身逃离被告家以求活命,自此,双方分居至今。2007年10月原告起诉法院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某、被告离婚,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为此,原告特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某、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李某由被告抚养,原告将嫁妆折抵小孩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主要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如果原告答应婚生小孩李某由被告抚养,并支付小孩抚养费180000元,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月21日双方自愿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李某,现在随被告父母生活。自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2006年2月13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吵架,后原告外出打工,不再与被告及其经人发生联系。2007年10月15日原告起诉法院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某、被告离婚,但双方未能和好,一直继续分居至今。结婚时原告置办了如下嫁妆:洗衣机、电某、DVD、饮水机、消毒柜各一台,组合家具一套,席梦思床、梳妆台、茶几、麻将桌各一张,摩托车一辆,棉被6套,皮箱两个。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被告自愿抚养成年,原告自愿将全部嫁妆折抵小孩抚养费后留给被告所有,另外一次性支付被告小孩抚养费4000元,此款当庭兑现,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苏勇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米青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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