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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业主,住(略)。

被执行人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3日以(2011)安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裴某在安乡X组所有的50亩渔池经营权及渔池经营设施,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裴某在安乡X组X亩渔池的经营设施及渔池升级改造价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石毅

代理审判员母茂生

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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