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北碚支行、全文与重庆市商业银行建新北路支行、重庆市商业银行建新西路支行存单纠纷案

时间:2000-11-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经终字第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X路X号。

负责人:毛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北京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世斌,北京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商业银行建新北路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路X号。

负责人:张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市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建国,北京市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商业银行建新西路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路X号。

负责人:张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市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建国,北京市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重庆市汇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北碚支行为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商业银行建新西路支行、重庆市商业银行建新北路支行及原审原告重庆市汇宇化工有限公司存单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渝高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奚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贵祥、代理审判员沙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东旭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渝高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奚晓明

审判员刘贵祥

代理审判员沙玲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马东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