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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邓辉

审判员胡某

审判员黄静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彭剑辉

附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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