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诉被告陈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京朝,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石会升,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冯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诉被告陈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3日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某某、赵京朝、被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石会升、李国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5日19时40分,被告陈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伊川县杜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窑湾村路段,因观察不周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受害人杨某旺撞倒致伤,经伊川县人民医院抢救,于2010年1月7日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某除预交及通过交警队支付住院费x.92元外避而不见,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x.92元,护理费6767.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0元,营养费1590元,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交通费416.5元,复印费280元,其他杂支226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亲属办理丧事误工损失5107元,共计x.5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五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事故认定书、死亡鉴定结论书、诊断证明、陪护证、重新鉴定意见书、殡葬证明各一份,二被告对此均不持异议。2、医疗费单据、结算单三张,二被告质证认为输血费应包括在医疗费结算单中原告不能重复主张,另开诊断证明的票据不显示姓名,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3、外购药处方、证明及票据计5671元,二被告质证认为外购药应由医疗机构出具意见,证明该药在医院没有,必须到外面购买方可。4、交通费票据416.5元,二被告质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费只能计算就医、转院发生的交通费、而本案受害人就医是被告驾车送往医院的,住院后并未转院,且票据不真实是洛阳到伊川的,故该费用不应支持。5、复印费票据280元,二被告质证认为该费用不在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原告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6、其他杂支(买卫生纸、尿壶、氧气袋等)票据及证明,二被告质证认为票据不真实,是餐票且无开票单位名称,另办理丧葬人员的误工费,属丧葬费范畴,不能重复主张。7、村委证明二份,二被告质证认为办理丧葬人员的误工费,属丧葬费范畴。8、病历一套,二被告均不持异议。

被告陈某某辩称:1、受害人杨某旺的死亡不是答辩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的行为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是因为感染了并发症,交通事故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的参与度不是100%的参与度,答辩人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2、答辩人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公司应先在责任赔偿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答辩人和原告应按比例承担。3、答辩人对于受害人的医疗费已给于全部赔偿且另外支付了x元,该费用应从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

被告陈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豫金剑司鉴中心(2010)书证字第X号审查意见书。原、被告双方均不持异议。2、机动车辆保险单二份,原、被告双方均不持异议。3、医疗费单据4张、结算单1张,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结算单上有原告支付的4800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辩称:1、我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商业险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无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5日19时40分,被告陈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伊川县杜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窑湾村路段,因观察不周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受害人杨某旺撞倒致伤,后经伊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3天,三人护理,于2010年1月7日医治无效死亡。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2月4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审查认为,杨某旺系交通事故伤后并发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被告陈某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

另查明:豫x号轿车系被告陈某某所有,于2009年2月21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2月22日零时起至2010年2月21日止,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x元。

还查明: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杨某旺医疗费用为x.92元,其中被告陈某某支付医疗费x.92元,原告支付7634元。受害人杨某旺医治无效死亡后,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现金x元。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车辆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1、本院确认受害人的医疗费为x.92元。2、原告主张的护理费6767.0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按住院53天每天10元计算为53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5、受害人杨某旺于X年X月X日生,系非农业集体户口,死亡赔偿金按x元/年计算5年为x元。6、丧葬费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年计算6个月为x元。7、原告主张的交通费416.5元,住院53天,按每星期往返2趟每趟5元计算计150元,加上包救护车205元,本院支持交通费355元。8、复印费2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9、原告要求的其他杂支2263.9元,因不符合证据要求,本院不予支持。10、原告要求办理丧事的误工损失5107.20元,人数及标准无法确定,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11、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以支持x元为宜。以上五原告各项应得赔偿款为x.96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计x元,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x元;不足部分死亡赔偿金6155元、医疗费x.92元和丧葬费x元、交通费355元、复印费280元、护理费6767.04元、营养费530元、生活补助费530元,计x.96元,因被告陈某某请求在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故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直接赔偿原告x.96元。因被告陈某某已给付原告x.92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时,应将该x.92元直接支付被告陈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各项损失共计x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x.96元。

上列一、二项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给付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的赔偿款共计x.96元,其中直接支付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x.04元,直接支付被告陈某某x.9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0元、申请保全费1020元、鉴定费2000元,计4330元,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负担530元,被告陈某某负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锁乾

人民陪审员李学钦

人民陪审员李银汉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胜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