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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9-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244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拱北粤海东路华发广场A座701房。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董良刚,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开发区夏港大道科技园一号楼B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其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工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林某吟

审判员彭新强

代理审判员张立鹤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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