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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渝三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某分院。

被告人何某,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某分院以渝检三分院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某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辩护人提出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18日晚,被告人何某纠集邓某(已判刑)等多人在丰都县X镇朝华公园内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中,致被害人冉XX、郎XX死亡。经法医鉴定:冉XX系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郎XX系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6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何某伙同彭XX、邓某等人在丰都县X镇X路X路X号附X号门面处,将被害人赵某乙殴打致轻伤。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当庭举示了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冉XX、郎XX的死亡原因不是何某直接所致;2、本案是相互斗殴,被害人有过错;3、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要求对何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的事实

2006年2月,被告人何某通过邓某(已判刑)的女朋友刘X认识了平都中学的初二学生刘XX,何某提出要同刘XX耍朋友,被刘XX拒绝。同年8月,何某得知刘XX与郎XX在耍朋友,打电话威胁刘XX,如果见到刘XX与郎XX一起的话,就见一次打一次。为此,何某与郎XX多次在电话中发生争执,最后相约在丰都县朝华公园内斗殴。2006年8月18日晚7时许,何某与邓某、杨XX、杨X在朝华公园内,何某打电话约请彭XX(已判刑)带家伙(开山刀)到朝华公园内帮其接招(打架),于是彭XX即打电话约请李X(已判刑)、刘X、熊X等人分别持刀到朝华公园内与何某等人汇合。同时,郎XX与冉XX亦约请乔X、殷X、秦X、柯X、张X等人赶往三合镇零点网吧,准备了3把砍刀,并先后到朝华公园花台处汇合。何某等人分配好凶器后,在朝华公园溜冰场下面三岔路口处,与郎XX、冉XX、乔X、殷X、秦X、柯X、张X等人相遇,双方随即发生斗殴。在斗殴中,彭XX最先持刀冲上去,其左肘关节被砍受轻微伤,被告人李X持刀刺中冉XX左胸部一刀,刺中郎XX背部一刀,郎XX受伤后逃至朝华公园大门外一门面内。被告人何某与邓某、彭XX等人持刀将郎XX堵在店内,彭XX堵在门口喊:“砍死这个傻儿”,何某从右侧冲进店内持刀朝郎XX头部、左臂等部位乱砍,邓某从左侧冲进店内持刀刺中郎XX右大腿,刺破右股动脉。之后被告人何某与邓某、彭XX、李X等人逃离现场。冉XX、郎XX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冉XX系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郎XX系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的亲属向被害人冉XX和郎XX的亲属分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二被害人的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2006年8月18日朝华公园内发生持刀斗殴事件,并致冉XX死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何某于2011年9月17日11时许,在福建三明市X镇被民警抓获。

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何某指认现场笔录载明:作案现场为丰都县朝华公园内及公园外一间门面内。

4、户口信息证明:被告人何某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尸检鉴定书载明:尸检见冉XX全身皮肤苍白,眼睑、球结膜及口唇、十指(趾)甲苍白,左胸部创口与胸腔相通,经纵隔前侧直达心脏的右心室,心脏破裂致心包腔及左侧胸腔大量积血约3000ML,故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是造成冉XX死亡的原因。结论为:冉XX系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尸检见郎XX全身皮肤苍白,眼睑、球结膜及口唇、十指(趾)甲苍白,全身多处创口,其中右大腿前内侧的创口刺破右股动脉,现场多处血泊,失血量约4000ML,送入院时血压0/0mmHg,瞳孔已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心跳停止,虽经抢救后复苏,但伤者一直处于高危状态,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并于伤后22小时死亡,故外伤致急性大失血休克是造成郎XX死亡的原因。结论为:郎XX系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6、同案人邓某供述:何某因想与刘XX耍朋友同刘XX的男朋友郎XX发生纠纷。2006年8月18日晚上,何某在朝华公园溜冰场接到郎XX的电话后说:“对方叫我们在这里等倒,他们要过来了”。何某就给彭XX打电话,叫彭XX等人来。大概十分钟后,彭XX、李X、刘X等人带着刀来了。然后,他们在朝华公园三岔路口,与郎XX一方的人发生砍杀。彭XX的手被砍伤,他与李X、刘X、还有几个小崽儿拿刀与对方对砍,对方被砍散,朝不同的方向逃去。他就提一把板尺折叠刀去追一个长头发的人(郎XX),当那人跑到李X面前时,左边腰背部被李X捅了一刀,之后就往朝华公园外面跑,何某提一把板尺折叠刀就去追,他与彭XX在后面追。那个人跑进一个门面内,何某追进去,彭XX站在门口,他跟着追进门面内。何某用刀朝那人乱砍,有一刀砍在那个人脑壳上。他一刀捅进那人右大腿,那人准备跑,他把刀一取,那人就摔在地上,他们就跑了。

7、同案人李X供述:2006年8月18日晚上8点左右,他和彭XX、刘X、熊X正在出租房耍时,彭XX接了个电话后,说何某打电话说在朝华公园溜冰场处的,有人要去砍何,叫他们把东西带起到朝华公园去。他们就把刀带起到朝华公园溜冰场处,看见何某、邓某、杨X、杨XX几个在靠“蹦蹦”床那边的坝子上站着。彭XX问何某是谁要来打,何某说“就是我原来耍的女朋友刘XX现在耍的男朋友,刚才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穿的什么衣服”。彭XX就说“刚才我们进来时在圆形花台处,看见一个人在打电话说,你在哪里,穿的是什么衣服”。何某就说要去看一下。他们走到岔路口处,就看见有一伙人在那里站着。何某就问彭XX像不像开始你们看见打电话的人,彭XX说像。他们就把身上的刀拿出来,彭XX在喊“杀死、砍死”,就朝对方冲过去了。他也提刀冲过去,对方的人被冲散后开始乱跑。这时,他看见何某、邓某、彭XX从花台上跳过去追。他跑出朝华公园时看到彭XX、邓某、何某从下面跑上去。他们回到出租房后,敖X来到出租房说,被捅的那个人已经死了,让他们出去躲一阵,并给了何某5元钱,给了他3元钱,给了刘X和熊X各1元钱。

8、同案人彭XX供述:2006年8月18日晚上,他与李X、刘X在出租房耍。何某打电话给他说,有人要砍何,何某他们把刀带起过去帮忙。他接电话后随即同李X等人带着刀赶往朝华公园。当他们走到朝华公园一个圆形花台处,看见有三四个人站在那里,并听见有个人在打电话说“你穿的什么衣服”。后在朝华公园溜冰场处,看见何某、邓某、杨XX等人站在那里,他问何某是怎么回事何某说是刘XX的男朋友喊“接招”。他给何某说,对方的人就在外面圆形花台处。他们过去看到花台处有十几个人。他见对方的人要来砍他们,他就提刀冲过去砍对方,这时他们都在喊“杀死、杀死”。他就被对方砍了一刀,他就把刀丢了去捂伤口。何某、邓某等人冲上去才把对方的人砍散。他见何某、邓某提刀往朝华公园南大门方向追去,他也在地上捡了一把板尺刀追去。被追的人跑进“美尔丽美容美发”用品店,何某从店的右边进去,他站在门口阻拦。邓某拿着板尺刀从店的左边进去,何某用刀砍那人的头部和身上,邓某用刀砍那人的头,捅那人的腿。他在门口喊“砍死那个傻儿”。之后,他们就跑了。

9、同案人敖X供述:2006年8月18日晚上,他到仁爱医院从彭XX那了解到打架的情况后,坐车回出租房,在路过朝华公园大门处时,驾驶员说刚才打架打死了一个人。他回到出租房后,见何某、李X、刘X、熊X四个人在屋,他叫他们几个人逃走。几个人说身上没钱,当时他身上只有9元钱,他就给了何某5元钱,给李X3元钱,给刘X1元钱。

10、证人刘X证实:2006年8月18日晚上8点左右,彭XX接了个电话后说,有人要打何某,叫他们带上家伙一起去帮忙。他和彭XX、李X、熊X四个人就带起刀走到朝华公园溜冰场处,看见何某和邓某及另外三四个人在那里。何某在接电话,接完电话说是对方打来的,叫在这儿等着接招。何某当时没拿刀,他就把他多拿的一把开山刀给了何某。何某就说到那边看一下,他们刚走到公园的大路上,就见右边支路上站了有十几个人。这时何某就打了个电话,见对方有个人在接电话,何某就是那些人。彭XX拿着板尺刀最先冲过去,何某也举起开山刀冲过去,他们都拿出刀冲上去,对方有三个人拿刀和他们对砍起来,对方砍不过他们,都逃了。他看到彭XX、何某、邓某就去追砍一个人。他就在地上捡了一把开山刀,和李X向朝华公园大门方向逃跑。后他和李X、何某、熊X回到出租房。敖X(敖X)到出租房后,叫他们把刀放好,并说“人已经死了,我去医院看的,现在你们自己想办法走”。敖X就给了何某5元钱,给了李X3元钱,给了他和熊X各1元钱。

11、证人熊X证实:2006年8月18日晚上8点左右,他和彭XX、李X、刘X在出租房。彭XX接到何某的电话后,叫他们带上刀到朝华公园去帮何某打架。他们到公园溜冰场,与何某、邓某、杨XX等人会合后,刘X把一把开山刀给了何某,杨XX把他的护手刀拿了过去。何某打完电话后,他们就往外走,在岔路口就发现了几个人,有人说就是这几个人。彭XX、何某先冲上去,有人在喊杀死、砍死。他们就往朝华公园追砍出去,他看见朝华公园大门外的水池旁有人被砍倒在地。他和何某、刘X、李X回到出租房后,敖X回去说“我才到医院去看了的,那个人确实死了,你们各人快点跑到外面去躲起”。之后敖某了他1元钱,给刘X3元钱,给李X1元钱。

12、证人杨XX证实:2006年8月18日晚上七八点钟,他和杨X、杨X、张X在朝华公园溜冰场耍,碰见何某和邓某。何某对他们说,有人要来打自己。后看见彭XX、李X、刘X、熊X、敖某几个也去了,刘X把一把开山刀给何某,何某把自己带的板尺刀给了杨X,他把熊X的护手砍刀拿过去。他们就到溜冰场外面公厕上面的岔路口站起,看见路上有许多人,一会就听见彭XX在喊“砍死你个傻儿”,他们的人就拿刀冲了上去,对方有人在与彭XX、何某对砍,有些人在乱跑,他们就在后面追。他看见李X给有个人背部一刀,他和杨X没追到对方的人。他看见对方有个人跑在最后面,李X追上去就捅了那个人左胸部一刀,把那个人捅倒在地上,那个人就爬起来跑,李X又去追其他人。

13、证人秦X证实:2006年8月18日晚,他到零点网吧后,冉XX、郎XX、殷X、米X等人在那里。冉XX在与郎XX说“啷个只有三把刀”,郎XX给他一把小号板尺刀,他没要。后冉XX给他说“你和柯X、张X先到朝华公园溜冰场去看一下,看有没有一堆一堆的人,还看他们有没有刀”。之后他与柯X、张X就到朝华公园溜冰场去看。在小路上看见有七八个人,其中有他的一个远房亲戚彭XX。后他就看见郎XX、米X、乔X、殷X、冉XX来到圆型花台处,向溜冰场方向走。他在花台外装肚子痛,听见郎XX和对方通电话说“你个傻儿在哪里”。彭XX一方有人喊杀死,有六七个人就往郎XX一方的人冲去。他看见冉XX用右手捂住胸部往大门方向跑,有几个人在追郎XX。他走出大门外,郎XX被追进一店里被砍后走出门倒地,右大腿在流血,他就和其他人把郎XX抬到路边拦车。

14、证人张X证实:2006年8月18日晚上,他和柯X在冉XX家,郎XX给他打手机叫冉XX接,冉XX接后就说郎XX有事。晚上7点半左右,郎XX说今天有人要来砍自己。就叫他和秦X、柯X三人到朝华公园溜冰场去看一下,有没有成堆的年轻崽儿,看到后打电话。他们先到公园溜冰场去看,出来在公厕的岔路口碰见七八个年轻崽儿往溜冰场去,有个是秦X的远房亲戚叫彭XX。他们走到圆型花台处,郎XX就给他打电话问情况,他就给郎XX说有七八个崽儿往溜冰场去了。一会,郎XX、冉XX、米X、乔X、殷X等人就到了现场,他们走到往溜冰场小路X路口,刚好有七八个崽儿从小路出去,其中有个人在打电话,郎XX也在接电话,对方的崽儿就提刀往郎XX一方冲去,在喊“杀死、杀死”,具体怎么砍的他没看到。他看见冉XX把胸口捂住往朝华公园外面跑,他就去追冉XX。在公园大门处,看见有三四个崽儿提刀在追郎XX。后冉XX摔倒在地,他问冉XX哪儿遭了冉说胸口。后冉XX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5、证人乔X、殷X、米X、陶X证实:2006年8月18日晚,是郎XX邀约人参与斗殴。在斗殴前,冉XX安排人到朝华公园打探情况。当晚,冉XX和郎XX带得有刀。

16、证人刘XX证实:在2006年1月份左右,通过同学刘X认识了何某,同年8月初,何某想同她谈恋爱,她没同意。她与郎XX是在8月13日开始耍朋友的。8月15日晚上,何某给她打电话,问她是不是在与郎XX耍朋友并说喜欢她,要同她耍朋友,她说她同郎XX耍起的。何某说:“我反正要同你耍朋友,今后我在街上看见你和郎XX两个一路,我就要动粗,就要杀人”。她就给郎XX打电话,叫郎XX注意一点,有人要找麻烦。8月17日下午6点左右,她和郎XX在朝华公园耍的时候,何某给郎XX打电话,问郎XX明天敢不敢到朝华公园去,并说去的话会叫郎XX后悔。18日晚上10点左右,她才知道郎XX被人砍了。

17、证人刘X证实:何某提出要与刘XX耍朋友,刘XX没同意。2006年8月18日下午3点左右,何某接了个电话,说“刘XX的男朋友打电话来说晚上叫我去朝华公园接招”。晚上8点左右,她与同学到朝华公园溜冰场旁边喝茶,就看见何某、邓某、彭XX、李X、刘X等六个人在那里,她问邓某在做啥子邓某“你过去些,我们要接招了”。她就去喝茶,后几个人就不见了。后她电话问邓某在哪里邓某答在仁爱医院,说彭XX的手被砍伤了。她回家后,她哥打电话说“朝华公园打架,有人被砍后送到中山医院就死了”,她就给邓某发短消息告诉了此事。

18、证人代X证实:2006年8月18日晚上8点20分,他在朝华公园侧边“美尔丽美容美发”用品门市部,突然冲进店里一伙人,有二个人在追一个人,门口还有人拦截。被追的人双手把自己的头抱住,追的人用砍刀朝那人背部砍,有个人朝那人的腹部下面捅了一下,他看见有很多血涌出来。砍的人就跑了。

19、证人刘XX、孙XX、李XX、陈XX、李XX证实:2006年8月18日晚上8点半左右,在朝华公园大门附近看见有三四个人提刀追一个人的经过。

20、被告人何某供述:2006年初,他加入“新城帮”和陈严征、邓某等人一起混社会。同年2月,他通过邓某的女朋友刘X认识了平都中学的刘XX,他提出和刘XX耍朋友,刘XX没有同意。同年8月15日,刘XX给他说自己已有男朋友,他不死心,声称要同刘XX的男朋友公平竞争。后有个自称是刘XX男朋友的人给他打电话说“你要跟我抢女朋友吗你还敢砍我吗”他说“你敢接招不”挂电话后,他就给刘XX打电话说“我反正要和你耍朋友,下回我看到你和你男朋友一路的话,我看到一回打你们一回。”2006年8月17日晚,他同邓某、刘X在朝华公园耍,刘XX的男朋友打电话说要他在那里等到,刘XX男朋友要过去(意思是要过去打架)。他就给彭XX打电话让其喊人并带家伙(开山刀)过去。大约10分钟后,彭XX、李X、刘X、熊X就过去了。刘X把开山刀给他,他们各自身上都藏了刀。彭XX过去问他是不是刚才有人问他穿什么衣服,说听到公厕路口有一伙人在问,他就说出去看看。到花台处看见有七八个人。他打电话确认时,对方就朝他们慢慢走过去。彭XX最先冲过去,还喊着“杀死、杀死”,他们都冲了上去。在砍打中,彭XX被对方砍了一刀。邓某、李X、敖某、杨XX、刘X、熊X就上去把对方砍散了。长头发男子(郎XX)就向朝华公园外面的门面店里跑去,他和邓某、彭XX就追了过去。他从店的右边进去砍了那个男子背部,邓某从店的左边进去朝那个男子的小腹还是腿上捅了一刀,彭XX在外面站起喊“砍死这个哈儿”。那个男子就说“大哥,我错了,你们莫砍我了嘛”。后听到警笛声他们就逃走了。他跑到出租房下面不一会,李X、刘X、熊X、敖某也回去了。李X说“我一刀捅到别个心脏去了的,有点严重”,他说“我也给别个背上砍了一刀”。敖X回去让他们把手机都关了,相互不要联系,并给了他5元、李X3元、刘X和熊X各1元,让他们各自走,他又问敖X有没有多的钱,敖X就又给了他50元。之后至被捕前,都在外面打工。

21、[2007]渝三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载明:同案犯被判刑情况以及该案的事实和证据被法院认定的情况。

22、赔偿协议、收某、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何某的亲属向被害人冉XX、郎XX的亲属分别赔偿10万元,二被害人的亲属对何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何某从轻处罚。

二、故意伤害的事实

2006年2月24日下午3时许,敖X(已判刑)约请被告人何某、彭XX、邓某到丰都县X镇X路X路X号附X号门面帮余XX搬东西。当余XX与被害人赵某乙因该门面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款发生纠纷时,被告人何某和彭XX、邓某、李XX等人便对赵某乙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赵某乙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被害人赵某乙于2006年2月24日报案和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2、被害人赵某乙陈述:2003年,他找袁XX承包修建的名山路的房子,袁XX欠他请工人的工资5万多元,给他三个门面作抵押,但后来袁跑了,他就占了三个门面。而袁XX又是找陈XX和余XX承包的。2006年2月24日,余XX和李XX去找他要门面,他说门面是袁XX给的,袁欠他的工程款,他们就吵了起来。余XX打了他一耳光,李XX打了他右眼一拳,他的后脑和左前额也被人打流血了,但他不知道是谁打的。

3、证人余XX证实:他和赵某乙为门面的事打官司经过法院判决,赵某乙占的三个门面的所有权是他的。2006年2月24日下午,他和李XX去找租门面的人把东西搬出去。敖X和三个人就去搬东西,赵某乙去后和他发生抓扯。他打了赵某乙脸一巴掌,李XX用一根木方打赵某甲肩背部。

4、证人冉XX证实:2006年2月24日下午,他看见赵某乙被一人打了一耳光后发生抓扯。有个20岁左右的中等个子上去帮忙,打了赵某乙胸部一拳。后有三四个细娃儿,一个人拿木方打了赵某乙后脑一下,另一个人用砖头砸赵某乙前额一下,赵某乙倒地了。

5、证人孙XX证实:他看见有个细娃儿用一根木方打赵某甲背,木方打断了,另一个细娃儿拿砖头打赵某乙,赵某乙倒在地上了。

6、证人李XX证实:是他给陈XX打电话叫喊几个人过去搬门面的东西,陈XX一个人去后又给敖X打电话,叫敖某几个人过去。后来赵某乙与余XX抓扯起来,他就上去帮忙,用拳头打了赵某乙部一拳,用一根木方打赵某乙背部。彭XX用一块砖头砸赵某甲额头,赵某乙就倒在地上去了。

7、同案人邓某供述:2006年2月份的一天,彭XX接了个电话后,叫他和何某一路到丰都县法院对面那条街,去后看见余XX、李XX、敖X在那里,余XX叫他们几个去帮忙搬门面里的东西。后李XX、余XX与一个中年男子吵起来了,余XX用手朝那人头部打去,彭XX、何某上去帮忙打那人,李XX用根木方朝那人打去,彭XX拿一块半截砖头朝那人脑壳打去,那人就趴在地上了。

8、同案人彭XX供述:2006年2月份的一天,敖X给他打电话叫他把何某、邓某喊起到法院对面去。去了后,余XX叫他们把有间门面的东西搬出去,敖X中途走了。后来余XX与一人发生纠纷,李XX和他们三个人就上去帮忙打那人。李XX给那人后脑一棍,他用砖头朝那人前额砸去,那人被打倒在地。

9、同案人敖X供述:李XX给他打电话说,余XX的门面被别人占了,叫他喊几个人去看一下,怕打起来了。他就打电话给彭XX叫彭把邓某、何某喊过去。他们去后就一起搬东西,他见没事就走了。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重庆市X镇X路X路X号。

11、[2006]丰司医鉴字第X号鉴定书载明:赵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

12、被告人何某供述:2006年2月的一天下午,彭XX接了一个电话后,让他和邓某一起去帮个忙。他们三个就一同到了法院对面的水果摊处下车,走到一个胡同和另外三个人打招呼后,他们就跟着那三个人到一间门面房处,一个男的就喊他们把门面里的东西搬出去。在搬的过程中,一个中年男子过去和那三个人吵了起来,随后发生抓打。彭XX冲上去帮让他们搬东西的那个人的忙,他和邓某也上去帮彭XX打那个中年男子。有人拿根木方打中年男子,彭XX捡起一块砖头朝那个男的头上砸去。之后,他们就各自跑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影响恶劣,罪行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何某表示谅解,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对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要求对何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百三十二条、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十条第某款、第某十九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何某限制减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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