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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42岁。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X镇二郎庙铁市场,将被害人智会格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窃的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1440元,现车辆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智会格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告人朱某某的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在审理过程中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朱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0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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