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顺德市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4-09-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52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观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顺德市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2004年2月,许某以金冠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未依法为许某购买社会保险、违法收取押金等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要求金冠公司发放被克扣的2003年11月、12月工资共2632元及经济补偿金658元;2、退还押金300元;3、支付未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的社保金1484元;4、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987元。金冠公司针对许某的申诉答辩认为,1、许某未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金冠公司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工资1316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金冠公司的经济损失5000元;2、金冠公司没有收取许某的押金;3、许某要求支付社会保险金不属劳动仲裁的范畴;4、金冠公司不存在拖欠许某工资的事实,许某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2004年5月2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金冠公司应向许某支付2003年11月、12月工资共2632元;2、驳回许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就金冠公司在答辩中提出要求许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请求作出裁决。2004年6月14日,金冠公司以上述所诉称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支付一个月工资1316元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原审裁定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双方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虽然许某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金冠公司亦在申辩中提出过请求许某支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就金冠公司要求许某支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请求作出仲裁裁决,故本案金冠公司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非针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而是一个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过裁决的劳动争议的独立请求,该请求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金冠公司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后,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提起诉讼。因此,金冠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顺德市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顺德市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金冠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作出了错误的裁定。一、本案已经仲裁。在仲裁阶段,金冠公司已针对许某的仲裁请求在答辩状中提出,许某应支付给金冠公司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对金冠公司的请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其仲裁裁决书的“本委认为”中已作出处理,仲裁委认为:金冠公司以许某未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为由拒发工资的行为与法不符。因此,仲裁委对金冠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许某应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已作出了裁决。二、金冠公司对仲裁处理是不服的。许某辞职未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依约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并在工资款中予以扣除。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金冠公司的合法请求,金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支付违约金,当然是对仲裁裁决的不服。三、本案不是独立的诉讼请求。金冠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而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没有超出金冠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因而不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无需再申请仲裁。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是指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构成独立劳动争议应先经仲裁,本案中金冠公司并未增加诉讼请求,只是要求法院支持金冠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因而不构成独立请求。综上所述,本案已经过仲裁裁决,金冠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而向法院起诉,不是另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金冠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金冠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许某答辩称:许某就金冠公司拖欠与克扣工资一案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在认真调查整个案情的基础上作出了裁决。金冠公司在上诉状中对仲裁裁决断章取义,仲裁庭在调查阶段根据事实所表明的一些看法并不是法律上所谓的“裁决”,真正意义上的裁决应是一种严格的法律文书格式,故金冠公司认为本案已经仲裁裁决的说法无理。2、金冠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所提出的要求许某承担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金冠公司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驳回金冠公司的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许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仲裁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针对裁决的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本案中,许某以金冠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侵犯其权益为由,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主张权利,针对许某的仲裁请求,金冠公司只是答辩认为是许某的行为先构成违约,并据此请求许某支付违约金,但对此金冠公司并没有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并交纳受理费用。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对许某的请求作出裁决,裁决的裁项中并没有涉及金冠公司在答辩中所主张的违约金请求,在“本委认为”的说理部分中也没有对许某应否向金冠公司支付违约金作出论述,其所论述的“金冠公司以许某未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为由拒发工资的行为于法不符”只是对许某请求补发工资应否予以支持作出论述。因此,应当确定,仲裁委员会并没有对金冠公司在仲裁答辩中所提出的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作出处理,即该请求尚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金冠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独立的尚未经过仲裁程序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其起诉,原审裁定以金冠公司的诉讼请求尚未经过仲裁程序为由驳回其起诉正确,应予维持,金冠公司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虽然金冠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许某支付违约金,但因仲裁裁决的裁项中并未涉及违约金问题,而金冠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并非针对该仲裁裁决,故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仲字[2004]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冠公司应按照仲裁裁决的内容向许某履行给付工资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顺德市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新华

代理审判员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晓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