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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陈某、朱某、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系陈某之妻。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住址:××市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三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省(略)。系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三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剑,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住址:××市X组。

法定代表人彭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汉西,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陈某、朱某、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醴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1)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发来(2011)湘高法函交字第X号交办案件函,决定将本案交本院复查并经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陈某、朱某、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生产者负有就自己提出的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而非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的被申请人依法负有举证义务。2、对于缺陷产品均须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评估鉴定机构予以评估鉴定。3、二审判决推定申请再审人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与发生爆炸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两方面的证据缺乏。故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原判,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六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是:产品的生产者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方可免责;产品的使用者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天马牌全自动爆竹装药机的生产者醴陵市精诚天马花炮机械厂,是申请再审人陈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其资产在申请再审人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成立后,由该公司全面接管,申请再审人朱某为陈某之妻。该天马牌全自动爆竹装药机在2009年10月30日和2009年11月24日两次发生爆炸事故后,申请再审人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均派员查看了爆炸现场、拖走了损坏的设备自行处理、免费更换了新设备,并同意就损害赔偿问题另行协商,应视为其对其生产的产品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予以认可。且经醴陵市X镇安监站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现场查看,该产生爆炸的设备没有产品合格证和防静电设施。申请再审人作为装药机的生产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也因爆炸损坏的设备在申请再审人处理后无法对爆炸原因进行鉴定的责任在申请再审人,而两次爆炸的事实足以证明爆竹装药机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故本案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法由申请再审人承担。本案的被申请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系使用申请再审人生产的装药机所致。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恰当。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陈某、朱某、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虹

审判员成静

审判员阳桂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欧卢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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