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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吴某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195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告吴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本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郭罡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8月14日,以投资矿产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整,并约定2011年8月4日归还本息180000元整。2011年9月18日被告归还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30000元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借故拖延。为保证原告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40000元,利息28000元。还款方式为:从被告每月工资中扣2000元至原告指定帐户,直至还清本金及利息为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协商付息10000元(2012年6月5日前利息),合计150000元,约定从被告工资中每月扣除15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为止。

二、原告放弃2012年6月5日以前利息,以表对被告目前经济状况的同情。

本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诉讼费从预交诉讼费中结算,原预交转作诉讼费部分从被告履行义务款项中退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罡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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