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扶某X、扶某X、李某、扶某甲、扶某乙、扶某丙、扶某X诉黄X买卖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扶X宏,男,196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扶X宏,男,195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扶某甲,男,195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扶某乙,女,196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扶某丙,男,196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扶X宏,男,196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X镇。

委托代理人扶X平,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文书,申请执行并领取执行款项。)

被告黄X(曾用名黄XX),男,1978出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上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X宏、扶X宏、李某、扶某甲、扶某乙、扶某丙、扶X宏诉被告黄X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扶X宏、扶X宏、李某、扶某甲、扶某乙、扶某丙、扶X宏于201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扶X宏、扶X宏、李某、扶某甲、扶某乙、扶某丙、扶X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X宏、扶X宏、李某、扶某甲、扶某乙、扶某丙、扶X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元,实际收取49.5元,由原告扶X宏、扶X宏、李某、扶某甲、扶某乙、扶某丙、扶X宏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郭罡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赣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买卖 合同 李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