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鲁哈达,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中联农业生产资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剑飞,河北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萍,河北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与河北中联农业生产资料发展有限公司因购销棕榈油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帆任审判长,审判员徐瑞柏、代理审判员吴庆宝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刘敏(代)担任记录。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承担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帆
审判员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二00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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