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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XX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长沙第二分公司内务员,现工作于长沙零捌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现租住在湖南省株洲市X区长江医院x;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2年1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20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张X,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XX、夏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5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抄X担任法庭记录。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辩护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系由台港澳与境内合资而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神公司”),于1995年12月29日登记注册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地为湖南省株洲市X区古大桥,在长沙、衡阳均设立了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被告人陈XX均与唐人神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发前被告人陈XX在唐人神公司长沙第二分公司担任内务员,负责核算销售数据、核对客户账务以及财务数据的报送等。

唐人神公司长沙第二分公司销售业务员冯XX(已判刑)在唐人神公司长沙第二分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公司促销让利之机以获得低价货物,然后利用销售的职务便利以高于该价格销售给超市、市场等销售对象,以获取差价,并找到被告人陈XX,要求被告人陈XX对伪造的收获单据予以隐瞒,在计算账面差额、确定提货数、虚增交易货物种类或者数量后,再由时任唐人神公司长沙第二分公司配送员的宾XX(已判刑)从唐人神公司仓库直接提货或者由冯XX从超市以退货的方式非法占有与已获取的差价等额的货物,并利用公司财务管理漏洞平帐以作掩饰。被告人陈XX伙同冯XX等人实施了以下的侵占事实:

一、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份,被告人陈XX伙同冯XX、宾XX利用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大润发超市芙蓉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芙蓉店”)、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以下简称“家润多朝阳店”)业务往来实施以下犯罪事实:

1、伪造订单号码为2.(略)的大润发芙蓉店商品订购单,以虚构订货数量的方式从唐人神公司骗得:500g装唐人神湖南腊肉165袋;500g装唐人神秘制腊鱼100袋;500g装唐人神湘式牡丹香肠400袋;500g装唐人神红莲香肠140袋;500g装唐人神大广式香肠20袋。

2、伪造订单号码为2.(略)的大润发芙蓉店商品订购单,以虚增订货数量的方式从唐人神公司骗得:280g装唐人神常德酱板鸭550袋。

3、伪造订单号码为2.(略)的大润发芙蓉店商品订购单,以增加订货数量的方式从唐人神公司骗得:200g装唐人神美味腊肉168袋;500g装唐人神大众芙蓉120袋;300g装唐人神原味牛肉60袋;500g装唐人神肉条精品180袋;200g装唐人神五香牛肉70袋;350g装湖南腊肉150袋。

4、伪造订单号码为2.(略)的大润发芙蓉店商品订购单,以增加订货数量的方式从唐人神公司骗得:500g装唐人神香鸭22袋;500g装唐人神手撕鸡18袋。

5、伪造订单号码为2.(略)的大润发芙蓉店商品订购单,以增加订货种类、数量的方式从唐人神公司骗得:500g装唐人神大众月季香肠80袋;500g装唐人神琵琶酱板鸭669袋;唐人神大喜庆大礼包18袋。

6、伪造订单号码为2.(略)的大润发芙蓉店商品订购单,以增加订货数量的方式从唐人神公司骗得:400g装唐人神黑牡丹香肠40袋;280g装唐人神香肠王25袋;500g装唐人神湖南丹桂香肠20袋。

7、伪造订单号为(略)的家润多朝阳店门店自采验收单,以增加订货种类、数量的方式从唐人神公司骗得:500g装唐人神简装湘式牡丹王香肠100袋;500g装唐人神五香牛肉60袋;500g装唐人神肉条精品60袋;500g装唐人神简装广式香肠120袋;200g唐人神美味腊肉40袋;500g装唐人神秘制腊鱼100袋;500g装唐人神湖南腊肉375袋;200g装唐人神简装月季香500袋。

8、伪造订单号为(略)的家润多朝阳店门店自采验收单,以虚构订货种类、数量的方式从唐人神公司骗得:500g装唐人神琵琶酱板鸭500袋。

9、伪造发票号码为x、x的发票,以长沙家润多朝阳店的名义于2010年9月15日从唐人神公司骗得:200g装大众月季香100包;500g装大众月季香100包;500g装美味腊肉75包;750g装湖南腊肉56包;500g装肉条精品84包;200g装肉条精品256包;200g装五香腊牛肉96包;300g装原味腊牛肉60包;320g装湖南酱板鸭16包;500g装腊鱼100包;500g装唐人神香鸭36包。

二、2010年9月22日、25日,被告人陈XX伙同冯XX先后两次隐瞒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长沙千喜店向唐人神公司退回500g装唐人神简装美味腊肉75袋、500g装唐人神广式香肠60袋、500g装唐人神简装湘式牡丹香肠60袋、350g装唐人神美味腊肉125袋、500g装唐人神广式香肠40袋、500g装唐人神简装湘式牡丹40袋而直接占有。

每次得手后,冯XX即将货物在长沙高桥大市场销售给他人,累计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32000元。其中,被告人陈XX分得赃款人民币42000元。

经采用湖南天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部分鉴定过程并结合被告人陈XX的实际行为,被告人陈XX伙同冯XX、宾XX从唐人神公司骗取的货物价值人民币168898.8元。

2011年3月15日,因唐人神公司在财务检查时发现冯XX等人的职务侵占行为,被告人陈XX遂向冯XX退回赃款人民币54000元,后冯XX、宾XX向唐人神公司退回赃款人民币168000元。

2011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XX在株洲市X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冯XX、宾XX的供述、湖南省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对湖南省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市场业务员伪造单据侵吞货款事件查处立案的报告》、《关于中式公司应收账款事件的情况汇报》、授某、证人徐某证言、《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管理规定》、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关于中式公司分公司安全管理的规定》、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的公司人员职责、《各责任人赃款缴回情况》、公安机关协助查询通知书通知结果、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记录、转账凭条、劳动合同书、伪造的长沙大润发芙蓉店商品订购单、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门店自采验收单、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的出货单据、退货单、案件来源和破案经过、被告人陈XX的户籍资料、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作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伙同他人故意实施职务侵占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系初犯,并与冯XX、宾XX一起退赔了被害单位绝大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犯情节,且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陈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XX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X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XX

人民陪审员赵XX

人民陪审员夏XX

二0一二年五月三某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抄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某八十二条、第三某八十三某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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