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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XX、徐某与被告杨XX、常德蓝天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单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X巷X号X栋X单元附X号。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中段X号X组。

被告常德蓝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光照,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单XX、徐某与被告杨XX、常德蓝天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单XX、徐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单XX、徐某诉称:2005年9月4日,被告杨XX以蓝天公司的名义承建了桥南商业大楼的重建工程,双方当日签订了桥南商业大楼重建合作协议,并约定工程款的给付以所建门面作价抵偿,2006年6月8日被告杨XX与桥南商业大楼业主旷贤符、旷贤惠签订了桥南商业大楼工程有关问题的协议,并一致确认用位于常德市X区桥南大市场(桥南源)商业大楼一楼门面一间抵工程款,被告杨XX取得了该门面的所有权,并成为该门面的实际所有人。2006年3月6日,为经营的需要,两原告便与被告杨XX签订了上述门面的租赁合同,并约定租期为20年,违约金(略)元,被告常德蓝天建筑有限公司是明知和认可的。此后原告对此门面进行了简单装修,并花费了20000元安装卷闸门。现两被告因工程款的纠纷已将门面变卖给他人,剥夺了两原告的优先购买权,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返还两原告的门面租金及定金300000元,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杨XX辩称:两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只要将原告的请求金额纳入门面变卖款分配范围内,被告杨XX就没意见。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蓝天公司与两原告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蓝天公司也没有委托过本案被告杨XX和其他人签订租赁合同。杨XX与两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与蓝天公司没有关系,公司并没有收取过租金。蓝天公司可以配合法院协调该事,但要求蓝天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8日,常德蓝天建筑有限公司发布蓝建字(001)号文件,决定成立桥南商业大楼工程项目部,杨XX为项目部负责人。2006年6月8日被告杨XX、案外人杨天保(工程投资人)与桥南商业大楼业主旷贤府、旷贤慧签订了桥南商业大楼工程有关问题的协议,一致确认用位于常德市X区桥南大市场(桥南源)商业大楼一楼门面一间抵工程款。2006年3月6日,两原告与被告杨XX、案外人杨天保签订了上述门面的《合作协议书》,实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0年,违约金200万元。2006年3月7日杨XX、杨天祥向两原告出具了收取门面定金200000元的收条1份;2006年6月10日杨XX向两原告出具收取门面预付租金100000元的收条1份。被告蓝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燕某新于2011年6月20日出具了1份当时知悉上述门面出租及收取租金情况的证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单XX、徐某自愿放弃《合作协议书》中权益;

二、被告杨XX、被告常德蓝天建筑有限公司从在桥南商业大楼重建工程项目中所取得的工程款及抵付工程款的财产范围内返还原告单XX、徐某定金200000元和预付款100000元;

三、按上述第二项不足以偿还部分及经济损失100000元由被告杨XX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鲁爱龙

审判员刘红先

人民陪审员邓立忠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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