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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告周某乙。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圣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华勇担任记录。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周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1月28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周某乙。因婚姻基础不牢,且被告爱打牌赌博,甚至怀疑小孩是原告与他人所生,这一切都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

原告黄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1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小孩的基本情况;

3、洪江市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问题曾由村干部调解过、小孩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等情况;

4、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对黄某某所作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被告说话不注意分寸,伤害到夫妻感情等情况;

5、被告书写的保证书1份,拟证明被告为维系夫妻感情曾向原告写下书面保证的情况;

6、信息抄录4份,拟证明被告发信息侮辱原告及其家人的情况;

7、洪江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单、病历记录、手术记录单各1份,拟证明原告日后不宜再生育小孩的情况。

被告周某乙辩称:被告并没有赌博恶习,只是在农闲时偶尔玩玩纸牌,原告及原告的父母也一样打牌;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因为被告没有钱;被告很爱儿子和家庭,为了儿子和夫妻情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周某乙没有提交证据。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3、X号证据没有异议;对于原告提交的4、X号证据,被告均认为不真实;对于原告提交的X号证据是并没有发过这些信息。

本案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X号证据系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书面材料,X号证据系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公民身份状况的书面材料,被告均没有提出异议,故1、X号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X号证据系村X组织出具的书面材料,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故X号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X号证据系被告出具的书面材料,被告亦予以认可,故X号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4、X号证据均系孤证,并无其他相关证据来证实,故4、X号证据本院不予采信;X号证据系医疗机关依法出具的书面材料,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反驳,故X号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案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可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原、被告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1月28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周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故原告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的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来衡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双方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且双方之间并无根本矛盾,只要日后加强沟通,是完全能和好的。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其所提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前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乙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圣岩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华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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