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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海洋轮船公司与海南泰业贸易有限公司、海南金刚实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6-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交提字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交提字第X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远东海洋轮船公司((略))。住所地:俄罗斯海参崴(略),阿纽斯卡亚大街X号(15,(略),(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米某尔·M·马克斯莫夫((略).(略)),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原审上诉人:成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夏悫道美国银行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董事。

原审上诉人:裕利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夏悫道美国银行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海南泰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海南金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榆西线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远东海洋轮船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因与海南泰业贸易有限公司、海南金刚实业有限公司、裕利船务有限公司和成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管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海口海事法院对此案行使管辖权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该终审裁定。本院以(1999)交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在远东公司诉中国海口外轮代理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外运海南公司、廖良文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口海事法院虽已对涉案货款人民币1100万元进行保全,并作出(1994)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将上述款项判归远东公司所有,但因中国海口外轮代理公司等提起上诉而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海口海事法院以另案尚未生效的判决为据认定远东公司在海口有可供扣押的财产而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远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起的上诉后,以本案的处理需以远东公司在另案中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在二审为由,裁定中止诉讼。在该院对另案作出(1998)琼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认了另案中的1100万元归远东公司所有后,裁定海口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亦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目的港为广东省湛江港,被告远东公司为俄罗斯公司。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管终字第X号、第2—X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海口海事法院(1998)海商初字第028—X号民事裁定;

三、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雷旭晖

审判员窦邯卫

审判员王淑梅

二00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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