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康某与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康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衡山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军,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装修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康某与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易战国独任审理,于201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文某军、被告文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某诉称:2010年1月28日,被告文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提出借款162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0年10月30日到期,如被告到期未还,被告文某将株洲市X区金山大厦X号电梯房一套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如期还款,并主动将“金山大厦”X号房屋的购房合同、收某等凭证交给原告作为抵押。2012年1月22日,被告因缺钱过年,又在原告手上借走人民币现金20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急需资金周某,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000元,支付从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的逾期还款利息15000元,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康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举出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原件二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8.2万元的事实;

3、借款16.2万元房屋抵押的相关手续资料复印件一组,拟证明金山大厦X号房屋是文某占有使用,但户名仍是唐建伟、文某,文某已支付16万元的事实。

被告文某口头辩称:原告康某所诉属实,借条是被告一人出具的,但钱并非被告独自花完的。

被告文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康某举出的上述证据材料,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文某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均无异议。两份借条均是我出具的,其中2012年1月22日出具的20000元借条的落款日期“2022年”是笔误,实际上是“2012年”。

本院对原告康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2、3,因被告表示均无异议,且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均符合证据属性,故予以采信。

本案经庭审举证、认证,结合到庭当事人即原告康某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康某与被告文某经生意伙伴介绍相识后,被告文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提出借款162000元,并于2010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62000元的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康某现金壹拾陆万贰仟元正(整)(162000.00元),借款人:文某。借款日期:2010年1月28日。联系电话:(略)、(略)。还款日期2010年10月30日。在2010年10月30日不能还清此款,本人愿将金山大厦1504电梯房作抵压(押)康某。借款人:文某。证明人:左灿英。日期:2010年1月28日。”后被告未如期还款,并将位于株洲市X区金山大厦X号电梯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转让合同、收某、以及湖南省株洲市不动产交易发票交给原告作为抵押依据,但因房屋登记户主仍为出让人唐建伟、文某,故不能办理抵押登记。2012年1月22日,被告文某因缺钱过年,故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2年1月22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康某现金贰万元正(整)(20000元)。借款人:文某。2022年1月22日。”此后,原告因急需资金周某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双方酿成纠纷,原告康某遂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康某诉请被告文某偿还借款182000元及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支持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被告文某于2010年1月28日和2012年1月22日先后两次向原告康某出具借条共计借款182000元。其后,原告康某以被告文某出具的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原告康某的主张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之规定,故原告康某诉请返还借款182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康某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1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利息计算如下:从2010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2年3月20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13476.2元(附计算公式:2010年10月30日至2011年7月6日共计250天,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5.85%,利息为:5.85%÷365天×250天×162000元=6491.1元,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3月20日共计258天,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1%,利息为:6.1%÷365天×258天×162000元=6985.1元),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为1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核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文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康某欠款计人民币182000元整;

二、由被告文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康某162000元借款的利息13476.2元(从2010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2年3月20日)。后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指定偿还之日止。

如被告文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某2120元,由被告文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某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某单位:代收某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略)。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易战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孙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某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某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原告 民间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