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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2年1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惠XX驾驶陕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市X区X街办西柞高速桥下时,由于桥下路面结冰,惠XX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向左侧滑与路中桥墩相撞,致坐在车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惠XX(系惠XX叔父)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惠XX让妻子在现场等候,并打电话报警,其将伤者送往医院,惠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惠XX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胸部挤压性损伤引起多发性肋骨骨折合并内脏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事故认定:惠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惠XX无责任。肇事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惠XX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万元,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惠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XX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惠XX有自首情节,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民事部分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田某玲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慕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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