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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德市鼎城XX国际商厦与被告常德市XX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德鼎城XX国际商厦。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与玉霞大道交汇处。

执行事务合伙人:尤作尧

委托代理人吴礼明,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XX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与玉霞大道交汇处。

委托代理人潘高峰,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程皓,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常德市鼎城XX国际商厦(以下简称XX商厦)与被告常德市XX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XX商厦诉称:2010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XX国际商厦四、五层建筑面积为53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租期为10年,年租金为(略)元,合同签订时,被告支付半年租金,半年租期满前10日内支付后半年租金,被告延期支付租金,按欠租金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租金到期后,被告仅支付86300元,尚欠租金610100元及电梯电费10560元,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付。故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租金610100元及电梯电费10560元。

被告XX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是事实,所欠租金也是事实,但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墙面、屋顶漏水、渗水由原告负责补漏维修,如不及时维修,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同时,原告保证被告的外围有十五个停车位。被告在经营期间因宾馆外墙渗水造成巨大损失,且无停车位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原告应给一次性赔偿450000元,故此,被告在支付租金的同时,应将被告的各项损失抵扣租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①原告将XX国际商厦四、五层建筑面积为53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②租期为10年,年租金为(略)元,合同签订时,被告支付半年租金,半年租期满前10日内支付后半年租金,被告延期支付租金,按欠租金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③租赁物的墙面、屋顶漏水、渗水由原告负责补漏维修,如不及时维修,造成损失应予赔偿;④原告保证被告的外围有十五个停车位。之后,被告仅支付86300元,尚欠租金610100元及电梯电费1056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原告应赔偿相应损失为由拒付,故此,原告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常德市XX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常德鼎城XX国际商厦2011年、2012年上半年租金共计(略)元;

二、原告常德鼎城XX国际商厦赔偿被告常德市XX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宾馆装修期间因房屋漏水及宾馆开业后房间漏水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50000元(含鼎城区X镇天禧楼酒店漏水及无停车车位一次性赔偿100000元);

三、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相抵后,被告常德市XX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时给付原告常德鼎城XX国际商厦租金6839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常德鼎城XX国际商厦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红先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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