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申请人: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村汇园公寓M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所理事长。
申请人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期货交割纠纷一案,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人民币12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冻结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人民币12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之执行。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徐瑞柏
审判员于松波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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