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某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莆田某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涵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陈某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简化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于同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同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提请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某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柏、代理检察员严义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2日1时5分,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闽x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王某、李某、黄某某从莆田某X区X镇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24线91K处撞到左边路旁绿化树,造成被告人陈某、被害人王某、李某、黄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于同日1时12分用手机(号码为X)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陈某留在事故现场被莆田某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抓获,后被害人王某、李某、黄某某均被送往莆田某江医院抢救。同日2时,经莆田某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委托,莆田某江医院医务人员提取了被告人陈某的血样并送检。同月18日,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从被告人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0.2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同年10月9日,经临床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李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偏重)。同年10月11日,该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责任做出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李某、黄某某无责任。

审理另查明:2011年10月14日,经莆田某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李某就上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各赔偿给被害人王某、李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5万元(已付清)。被害人王某、李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李某、黄某某的陈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临床鉴定书、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劳动教养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李某轻伤(偏重),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李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王某、李某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二人轻伤(偏重)的后果,故不宜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翁建明

人民陪审员祁梅金

人民陪审员李某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鹏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危险 陈某 驾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