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盘某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某南省双牌县。系被害人盘某(化名)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盘某(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某同上。系被害人盘某(化名)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某同上。系被害人盘某(化名)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盘某(化名),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某同上。系被害人盘某(化名)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盘某(化名),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双牌县X乡。系被害人盘某(化名)之女。

上列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春松,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双牌县人,高中文化,农民,现某双牌县X乡。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5月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某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某丁,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农民,住某牌县X乡。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某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衡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顺荣、人民陪审员黄某军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8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雪玲担任记录。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盘某(化名)、盘某(化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春松,被告人盘某丙及其辩护人田某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盘某丙及妻子陈某某与被害人盘某(化名)因两家相邻的晒谷坪地基发生冲突。被告人盘某丙与陈某某认为被害人盘某(化名)堆放的泥土侵占了自己的地基,于是被告人盘某丙就将自己的犁田某留在路上并搬石头堵在路上,被害人盘某(化名)见状予以阻止,又对陈某某实施殴打行为,被告人盘某丙见妻子被打,马上跑过去抱住某双(化名)两人扭倒在地,后被人拉某,盘某(化名)拉某盘某丙的犁田某想丢,被告人盘某丙与陈某某见状就去抢,盘某(化名)和陈某某面对面搏斗,被告人盘某丙跑过去左手从盘某(化名)身后穿过左腋下抱住某双(化名),用右手打了其右侧的腰背部两拳头,松开手后,盘某(化名)的头向前倒在地上,盘某(化名)站起来后,猝然倒地死亡。经鉴定:盘某(化名)的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衰竭死亡;生前与他人争吵、打斗过程中情绪激动和损伤可构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某勘查笔录及现某、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盘某丙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人因与他人打官司输了,对被害人盘某(化名)帮对方作了证怀恨在心,仅因被害人家请来的运土车压出的土覆盖了其晒谷坪一点点,便小题大做,搬物拦路,进而动手打人,明知被害人年岁已大并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还对被害人大打出手,导致盘某(化名)当场死亡。要求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判令其连带赔偿原告方医疗费、丧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等共计201,773.8元。

被告人盘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但提出民事诉状写的与事实不相符,他愿意依法赔偿。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的罪名不表异议,但本案事出有因,是因邻里间小事引发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因其明知自己有冠心病,仍来回搬石头;被害人因心脏病发作死亡,其与被告人之间的争吵,仅是诱发因素;被告人事发后已通过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方6万元损失,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的交某费、住某、误工损失无证据支持,并已包含在丧某中,所提精神损失10万元无法律依据。根据本案案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盘某丙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某某辩称,盘某(化名)先打她,(盘某(化名)死亡)与她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盘某丙及其妻子陈某某犁田某来,发现某居盘某(化名)家因挖宅基地拉某的土覆盖了两家相邻的水泥晒谷坪自己这一方地基,认为被害人盘某(化名)故意侵占了自己的水泥晒谷坪地基,于是被告人盘某丙就将自己的犁田某留在路上并搬石头堵在路上,被害人盘某(化名)见状,阻止被告人盘某丙搬石头,陈某某则拿起锄头准备将界限清出。又对陈某某实施殴打行为,被告人盘某丙见妻子被打,马上跑过去抱住某双(化名)两人扭倒在地,后被朱某板等人拉某,盘某(化名)又拉某盘某丙的犁田某想丢到坡下去,被告人盘某丙与陈某某见状就去抢犁田某,盘某(化名)和陈某某面对面争抢犁田某,被告人盘某丙马上跑过去左手从盘某(化名)身后穿过左腋下抱住某双(化名),用右手握起拳头在盘某(化名)右侧的腰背部打了两拳头,然后松开了抱着盘某(化名)左手,盘某(化名)的头向前倒在地上,盘某(化名)站起来后,猝然倒地死亡。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盘某(化名)的死亡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生前与他人争吵、打斗过程中情绪激动和损伤可构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湖南省道路交某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2011-2012年度)的通知》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因盘某(化名)死亡所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1、抢救费300元;2、丧某13,003.8元;3、死亡赔偿金83,470元(略);4、交某、误工费等4000元,共计100,773.8元。案发后,被告人盘某丙之亲属于2011年5月3日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损失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30日下午,她从地里回来经过盘某义家门口时,看见盘某(化名)与盘某丙在村路上吵架,盘某丙的妻子陈某某站在一边,争吵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又倒在地上扭打,她过去将压在盘某(化名)上面的盘某丙拉某起来,劝他们不要打了,盘某(化名)站起来,两人又扭打在一起,她见劝不住,就往回走,回头看见盘某(化名)倒在路上不动了,她见状就马上回家打电话通知盘某(化名)家里人,当她再次回到现某的时候,村医说人已经死了;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那天她在晒谷坪耍,看见盘某(化名)和盘某丙在搬石头,盘某丙将青石从旁边的地上搬到水泥路上,盘某(化名)又把青石搬回原处,两人一边搬一边骂,她问是怎么回事,两人都没有回答,她就去把两人劝开回了家,后她再出门时就看见盘某(化名)倒在地上死了;

3、证人盘某(化名)的证言证实,那天他开车回到车站后,走路经过老院子村X组,约18时左右,在晒谷坪看见盘某丙压在他伯伯盘某(化名)身上,他忙去扯架,他妈妈蒋某某把盘某丙拉某了,他将伯伯从地上扶起来,就找村干部去了,等了两三分钟,他与村干部蒋某(化名)来了,看见盘某丙和老婆已开着犁田某走了,以后没什么事了,刚把蒋某(化名)送回家,他妈妈打电话说他伯伯不行了,他就赶忙到村里喊医生,大概五分钟左右,他和医生赶到晒谷坪,看见他伯伯倒在晒谷坪上,脸色发乌,医生检查了一下说人死了,他就报了警;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那天他驾驶卡车在茶林乡X村运土方,看见一个矮个子村民(盘某丙)在旁边的地点搬一块石头,另有一台犁田某停在公路上,这时坐在自家屋门口的另一位村民(盘某(化名))就走到“矮个子”搬石头的地方,两人吵起来了,他们讲的是方言,他听不懂,两上村民相互拉某要打架的样子,旁边的村民就扯开两人,他的卡车装满土方,他就开车走了,其他的事情不知道了;

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盘某(化名)与盘某丙因盘某(化名)家请的挖机挖土时动了盘某丙家地上的石头而发生争吵,然后互相推来推去,盘某丙的老婆帮忙去推盘某(化名),将其推倒在地,他就去劝盘某丙两口子,当时盘某(化名)的一个侄儿子也在场劝,他们将双方劝开后,盘某(化名)从地上爬起来,就去把盘某的犁田某推到马路另一边,盘某丙两口子不准他动机子,去抢机子,然后就动拳头打了起来,后盘某丙从后面用拳头击打盘某(化名)两边的肋骨,打了四五下,他就喊“打不得了”,盘某丙停了手,盘某(化名)就倒在地上不动了,盘某丙两口子就拖着机子走了;

6、证人朱某(化名)、黄某证言证实,当时他俩在茶林乡X组操作挖机装土,看见两个村民在那里打架,周某有几个老百姓,打架的双方他们不认识,他俩将一辆货车装满土,货车开走后,看见打架发生的地方有一个人躺在地上;

7、现某勘验检查笔录、现某、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某在双牌县X组盘某乙家门前的晒谷坪;

8、鉴定结论。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2011年5月26日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盘某(化名)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陈某性心肌梗死,情绪激动及体表损伤可为其诱发因素;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1年7月29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盘某(化名)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生前与他人争吵、打斗过程中情绪激动和损伤可构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盘某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被害人盘某(化名)的出生日期及均为农业户籍的情况;

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盘某丙于2011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某某陈述,2011年4月30日下午,她和老公盘某丙推着犁田某回家,看见自家水泥晒谷坪地基被盘某(化名)家请起的挖机挖起的泥土覆盖了,认为盘某(化名)侵占了她家的地基,她与老公正在议论此事,租她家老房子的朱某板走过来叫她去拿房租费,她从老屋拿到租钱返回时顺便拿起一把锄头,看见她老公在地基上搬石头,盘某(化名)不准他搬,她想用锄头把泥土扒开,分清界线,盘某远不准她扒,抢她的锄头,还踢了她一脚,她老公冲过来,抱住某双(化名),两人扭打起来,被朱某板扯开,过了一会儿,盘某(化名)来拉某的犁田某,她就拉某犁田某不许他动机子,她老公就与盘某(化名)发生了扭打,盘某(化名)站起来后一下子身体朝前方弯腰倒在地上;

12、被告人盘某丙的供述,2011年4月30日下午,他与老婆、孙女拉某犁田某经过他家的晒谷坪时,发现某双(化名)家挖宅基地的泥土将他家的晒谷坪的地基盖住某一部分,于是他就搬了一个100多斤的石块和犁田某横放在路上,不许拉某土的车过,盘某(化名)走过来把石块搬回到晒谷坪上,对他说:“你搞不搞”,他就说:“你搞不搞”同时两人互相推扯起来,这时他老婆陈某某也跟了上来,租他老房子的朱某板叫他去拿房租钱,他就叫他老婆去拿钱,他老婆返回来拿了一把锄头挖界基线,他对盘某(化名)讲:“不把我的界基线搞好就不许车子走”,盘某(化名)拉某犁田某想把它拖开,陈某某拿锄头挡到不许拖,盘某(化名)去抢陈某某手里的锄头,他马上过去抱住某双(化名)两人扭倒在地,被朱某板拉某后,盘某(化名)又拉某田某,他和老婆就去抢,盘某(化名)和他老婆面对面,打她老婆,他从盘某(化名)身后抱住某双(化名),用右手在其腰背部打两拳头,后盘某(化名)倒在地上了;

13、“120”出诊费收条一张,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支出抢救费用300元;

14、付款凭证一份,证实被告人盘某丙之亲属已于2011年5月3日在双牌县X村委会的见证下,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损失6万元。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丙因琐事与被害人盘某(化名)发生争吵、拉某,继而殴打被害人盘某(化名),诱发了被害人盘某(化名)心脏病发作而当场死亡。本案的两次司法鉴定结论表明,被害人自身患有心脏病,加之案发时被害人搬石头、拉某、情绪激动等多种情形构成了本案案发时的特殊条件。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未必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放在本案这种特殊条件下,就可能合乎规律地导致被害人死亡,因而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拉某、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被告人在实施该行为时没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盘某丙的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人盘某丙除依法应接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某费数额过高,对其超过标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盘某丙拳击被害人腰背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被害人的死亡系多因一果,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心脏病发作,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故应当适当减轻被告人盘某丙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被告人盘某丙归案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陈某某不是本案的刑事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陈某某承担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本案现某证据不足以证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某某对被害人盘某(化名)实施了殴打行为,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陈某某与盘某丙连带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盘某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略)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邓某某、盘某(化名)、盘某乙、盘某(化名)、盘某(化名)因盘某(化名)死亡而造成的丧某、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00,773.8元,由被告人盘某丙赔偿其中的60%计60,464.28元(略);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邓某某、盘某(化名)、盘某乙、盘某(化名)、盘某(化名)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某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衡陵

审判员唐顺荣

人民陪审员黄某军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谢雪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