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魏x与被告徐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x。

被告徐x。

原告魏x与被告徐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x诉称,被告自2008年在原告处购买化工原料共欠货款159000元,截止到2010年9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徐x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徐x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159000元的化工原料,事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货款,截止到2010年9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000元,被告于同日为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2010年年末前还清货款,以上欠款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为原告于2010年9月12日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徐x现拖欠原告魏x货款4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给付原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给付原告魏x货款4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桂伟

审判员刘保健

审判员邵心梅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星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