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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某,宜章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丽洁,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是:2009年12月25日,原告唐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湘x号大货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2009年12月26日0时至2010年12月25日24时。2010年9月10日,原告唐某无证驾驶自有的湘x号大货车在国道107线2032KM+850M广东省乐昌市路段时,车辆左后轮刮碰同向行驶由王锡六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造成王锡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和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省乐昌市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由唐某一次性支付王锡六家属各项损失195000元。2011年4月15日,原告唐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以原告唐某无证驾驶为由不予赔偿。原告唐某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唐某10000元,在领取调解书后20天内付清;

二、原告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原告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伟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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