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南创信中宇网络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李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301房。

代表人李某,该网吧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丁西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任,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宇,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创信中宇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村X号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湖南创信中宇网络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西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以下简称德胜网络会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文化公司)、被上诉人湖南创信中宇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中宇网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李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08年3月27日颁发的电审故字〔2008〕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主要内容为:片名《见龙卸甲》;出品单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香港天翔制作有限公司和韩国泰元娱乐有限公司。2008年,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香港天翔制作有限公司和韩国泰元娱乐有限公司分别向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见龙卸甲》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务等权利独家授权给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期限分别为三年和十五年。2008年4月3日,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独家授予给原告网尚文化公司。山东省广播电视局于2007年1月12日颁发的(鲁)剧审字(2007)第X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主要内容为:剧目名称:《闯关东》;制作单位: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2008年1月24日,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向原告网尚文化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闯关东》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给原告网尚文化公司,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诉讼。授权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2月2日至2011年2月1日。2008年11月21日,原告网尚文化公司委托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向长沙市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德胜网络会所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公证。2008年12月30日,长沙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在被告德胜网络会所处,通过现场操作对被告德胜网络会所电脑上提供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闯关东》的播放服务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9)长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点击进入被告德胜网络会所电脑桌面的“德胜影院Ⅰ”,显示网页网址为“vip1.x.com/aspx/1/x.aspx”,网页左侧上部的分类框显示“九州梦网•网吧影院”,左侧中部的分类框显示“会员类型:网吧会员,会员名:德胜网络会所,登录IP:222.240.190.91,上次登录:X-X-X。”在该网页内分别搜索到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闯关东》,并点击播放了若干片段。

另审理查明,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系“九州梦网”网站的经营者,其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登记网址为“www.x.net.”,业务类别为自办播放业务,节目内容为影视剧、娱乐、专业类视听节目。第三人与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合作运营湖南省范围内的“九州梦网•网吧影院”影视产品,负责上述影视产品的推广及维护。另,被告德胜网络会所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李某系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原告网尚文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和诉讼,支付了部分公证费用和律师费用。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综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一、被告德胜网络会所是否侵犯了原告网尚文化公司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闯关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第三人创信中宇公司是否与被告德胜网络会所共同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山东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内容及有关授权书,原告享有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闯关东》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视作品之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网吧用户在德胜网络会所上网过程中,通过德胜网络会所在其网吧电脑桌面上设置的“德胜影院Ⅰ”图标的桌面快捷方式,进入网址为“vip1.x.com/aspx/1/x.aspx”的网站主页,点击网页上的电影和电视剧名称,观看电影和电视节目。德胜网络会所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网吧以外的电脑上通过互联网可以自由链接“vip1.x.com/aspx/1/x.aspx”网站,点击收看网站电影和电视节目。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在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九州梦网”网站主页的网址为“www.x.net.”,与被告在其网吧电脑上显示的“九州梦网•网吧影院”的网站主页网址“vip1.x.com/aspx/1/x.aspx”完全不一致,且第三人创信中宇公司作为“九州梦网•网吧影院”影视产品在湖南省地区的合作运营方,对德胜网络会所使用“九州梦网•网吧影院”网站影视产品的情形完全不知晓。故认定,德胜网络会所系采取协议链接或加密链接等链接方式,链接“vip1.x.com/aspx/1/x.aspx”网站,为网吧用户提供电影和电视节目的营利性播放业务。德胜网络会所将原告网尚文化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在其网吧内用于营利性质的播放服务,未说明涉案影视作品的合法来源,既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网尚文化公司对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闯关东》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德胜网络会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被控侵权影视作品系第三人创信中宇公司发布。理由为:一、本案中,“九州梦网”网站由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和开发,登记网址为“www.x.net.”,第三人系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的“九州梦网”网站在湖南省范围内的推广和维护单位。根据原告网尚文化公司公证书的记载,德胜网络会所被链网站名称为“九州梦网•网吧影院”,主页网址为“vip1.x.com/aspx/1/x.aspx”,与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进行开发和维护的“九州梦网•网吧影院”的网站网址完全不符。同时,德胜网络会所未向提供链接的网页是否已在国家信息网络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的有关手续及在网页上可合法使用“九州梦网•网吧影院”名称的有关手续。第三人对德胜网络会所使用“九州梦网•网吧影院”网站影视产品的情形完全不知晓。故上述证据不能排除德胜网络会所链接的网址“vip1.x.com/aspx/1/x.aspx”网页显示内容中非法使用“九州梦网•网吧影院”名称的可能;二、德胜网络会所向法院提供了分别于2008年1月2日和2009年4月1日签订的两份《“九州梦网网吧影院”加盟合作协议书》及2009年4月1日的《收条》一张。2008年1月2日的《加盟合作协议书》中只有第三人的公章并没有第三人授权代表的签字,且德胜网络会所并没有提供《收条》等证据证明上述《加盟合作协议书》已得到实际履行。2009年4月1日《加盟合作协议书》和《收条》上加盖的公章为“长沙中宇网络”,与第三人创信中宇公司使用的公章不一致。综合上述证据材料,德胜网络会所主张其与第三人有加盟合作关系,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证据材料不充分,证明事实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第三人未侵犯原告网尚文化公司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闯关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所述,被告德胜网络会所未经原告网尚文化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网吧电脑上播放原告网尚文化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闯关东》,侵犯了原告网尚文化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民事责任。被告李某系被告德胜网络会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对被告德胜网络会所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网尚文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综合考虑涉案电视节目的类型、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被告德胜网络会所赔偿原告网尚文化公司的经济损失5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立即停止对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案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闯关东》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二)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被告李某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225元,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承担1000元。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准确,适用法律有误。首先,本案中德胜网络是基于与创信中宇公司的加盟协议,基于创信中宇公司提供合法正版的影音内容的前提下才提供互联网直接在线观看的服务的,德胜网络会所缴纳了会员费,且协议书上注明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合法正版影音内容及播放、统计系统,德胜网络会所在主观上无过错,在本案中只能追究创信中宇公司的侵权责任。其次,德胜网络会所与创信中宇公司签订的协议均是真实的,并非伪造,并盖有创信中宇公司的公章,不能因辩称“第三人事先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一说,就否认该协议的真实存在,原审法院采纳创信中宇公司的意见显然无视客观事实存在。再次,根据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即断开链接,故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无视该条法律的存在,判令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上级法院:撤销(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由湖南创信中宇公司独自承担对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网尚文化公司辩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被上诉人享有权利的影视作品,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服务,且未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上级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辩称:创信中宇公司与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不存在任何加盟合作关系,创信中宇公司从未发布本案被控侵权影视作品,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创信中宇公司在本案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要求创信中宇公司独自承担对网尚文化公司的侵权责任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李某在二审中的陈述意见与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的上诉意见相同。

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闯关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网尚文化公司依法取得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闯关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上播放被上诉人网尚文化公司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闯关东》,侵犯了被上诉人网尚文化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审诉讼中,本案的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一审查明事实,网吧用户通过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在其网吧电脑桌面上设置的“网吧影院”图标的桌面快捷方式,进入网址为“vip1.x.com/aspx/1/x.aspx”的网站主页,点击网页上电影和电视节目名称,观看涉案电影和电视节目。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虽提供了与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签订的两份加盟合作协议,但该两份协议所盖公章并不相符,前后不一,且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没有提供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出具的授权代表授权书,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与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形成了加盟合作关系,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向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提供了涉案侵权作品。另外,“九州梦网”网站由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营和开发,登记网址为“www.x.net.”,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系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九州梦网”网站在湖南省范围内推广和维护单位。根据被上诉人网尚文化公司公证书记载,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被链网站名称为“九州梦网•网吧影院”,主页网址为“vip1.x.com/aspx/1/x.aspx”,与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开发和维护的“九州梦网•网吧影院”的网站网址“www.x.net.”完全不符,因此不能认定涉案被控侵权影视作品系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发布。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上播放被控侵权影视作品,侵犯了被上诉人网尚文化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要求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独自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22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熊萍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