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颜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

委托代理人李运根,益阳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春,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颜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颜某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颜某系同村X组人,一直关系不和,且两家相距较近,2011年8月20日晚8时许,颜某带着孙子孙女前去散步,经过张某家门口时,因小孩说了一句“有臭味”,双方发生纠纷,在打斗过程中双方均摔到张某家门口的田某。张某受伤后于同月25日在桃江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共花去医疗费用4032.1l元,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颜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损失6800元,限于2012年4月2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张某则可按原审判决确定的补偿金额9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均不得就本纠纷再相互主张某它任何权利;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颜某负担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夏羚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