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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谌某甲等30人与被某诉人唐某某等19人、被某诉人安化县X村民委员会、被某诉人安化县医药总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丁。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戊。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己。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庚。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辛。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辛。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壬。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癸。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癸。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壬。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辛。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庚。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壬。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

法定代理人谌某某,系谌某某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

以上三十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谌某某、谌某辛。

以上三十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力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唐某某。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唐某某。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唐某某。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蒋某平。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蒋某东。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唐某群。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唐某章。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唐某。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蒋某军。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蒋某儒。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蒋某儒。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蒋某儒。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蒋某进。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蒋某强。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蒋某进。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蒋某儒。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唐某某。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唐某某。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蒋某安。

以上十九被某诉人的诉讼代表人蒋某强、蒋某儒、唐某、唐某群。

以上十九被某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德华,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安化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谌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村副主任。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安化县医药总公司。

住所地:安化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谌某甲等三十人与被某诉人唐某某等十九人、被某诉人安化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辰山村委)、被某诉人安化县医药总公司(以下简称安化医药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09)安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谌某甲等三十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谌某甲等三十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谌某甲等三十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76元,减半收取16838元,由上诉人谌某甲等三十人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蓉

审判员李京伟

审判员吴斌

二0一二年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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