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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行初字第2号姚某不服宜章县民政局民政婚姻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甲,男,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章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宜章县民政局纪检书记。

委托代理人:余某乙,男,宜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

第三人邝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略)。

第三人邝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姚某不服被告宜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2012年6月8日,原告以“已与第三人邝某某自行协商,双方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已与第三人邝某某自行协商,双方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妥善处理。据此,原告提出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宜章县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姚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戴斌

审判员李建文

人民陪审员李大红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肖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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