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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又名杨X,男,2011年10月31日因涉嫌贪污、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0履胂臧保问侨坛毓阉騲痴槲鞘罴嚼掌诟≡澄5把谙淦缶雅橛芙仙度耸铝魃∥鼗鹿袷芪砉掷嗑蹬醒闹餍沃钊吕S睢嚼掌诟钤吕挠锏轮阉x镇争取到香港救灾捐款205000元。后李某乙与杨某将该款私分。其中被告人杨某分得90000元。

二、受贿罪

2006年下半年至2011年牵坛毓阉騲谡拊ㄐ鹘庸搴链ㄖ砘迕⒋阉x村X村、太白至代家河村X村X路工程中,被告人杨某先后收受胡某庆、刘某丁、韩某、刘某己贿赂款50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杨某所作的供述可证实。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某、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并书面建议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郭某某辩称:一、在贪污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系从犯。二、在受贿犯罪中,杨某具有如下减轻和从轻情节:1、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2、杨某受贿犯罪情节较轻。3、杨某一贯表现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且具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杨某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0履胂臧保问侨坛毓阉x镇党委书记李某乙(另案处理)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培训中心主任李某丙。200跄牵坛毓阉騲庹茉┦盅T弧姹烁钊嚼掌蚋钕吕从撤擞肆榇銮#钔吕苡阉騲≌蝗┮刃拼枭罹睿吕鹩Υ湮锲Πⅲ貌钊嚼掌愿阉x镇的名义起草受灾报告。同年2月26日,李某丙通知李某乙到西安同他面谈慈善捐款之事。二某会面后,李某丙向李某乙表示经过其努力,争取到了来自香港的慈善捐款200000元港币,折合人民币175000元,并让李某乙出具175000元收据一张。在争取资金过程中,因产生费用需要处理,李某乙实领140000元现金。李某乙将14000卮阉騲笳妫酥绷问阉x镇镇长杨某。同年5月6日,李某丙再次打电话告知李某乙又争取到一笔慈善捐款100000元港币,折合人民币87200元,并让李某乙出具了87200元的收据一张。再争取资金过程中,因产生费用需要处理,李某乙实领65000元现金。李某乙将6500卮阉x镇后告知了被告人杨某。过了几天,李某乙将被告人杨某叫到自己的办公室,二某商议将这两笔捐款共计205000元私分。其中被告人杨某分得赃款90000元,李某乙分得赃款115000元。后杨某汇给香港人士3000元。个人实得赃款87000元。在侦查中,赃款已被追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08年2月及ㄋ罟吕阉x镇争取到两笔救灾慈善捐款共计205000元。后他俩将钱私分了,其中杨某分得90000元。

2、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2008年2月及郑椒瘟锎前坛毓阉x镇政府从香港浸信会林培桥处争取了慈善捐款262200元。第一次交给李某乙175000元,第二某交给李某乙87200元。两次李某乙都出具了收条。

3.证人李某丙X证言证明,城水政字(2008)0呛坛毓阉x镇X镇上打印的。并证明“水政字”文件不归档。

4、证人白X礨阉騲裾碇崩洌て灾ぱ髦冢嗡叭谥淦阉x镇民政所没有接收过救灾扶贫捐款。

5、有城水政字(2008)0阉x镇人民政府关于因雪受灾情况某报告载卷为证。

6、李某乙出具的收条证明2008年2月16日收到省机关后勤培训中心转来香港救灾扶贫款人民币175000元;2008年5月6日收到李某丙转来香港捐助雪灾房屋重建款人民币87200元。

7、有汇款帐户明细表载卷为证。

8、被告人杨某对同李某乙私分救灾捐款205000元,个人分得90000元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二、受贿罪

(一)200履胂臧牵坛毓阉x镇组织实施总长约9公里的西宫河村X村X路基工程(以下简称西花路工程),工程资金来源为西宫河村X村民集资款。2006年10月,胡某庆以汉中天利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以40万元的价格中标承揽到了该工程。在西花路工程施工期间的一天,杨某向胡某庆表示其年底准备修房请胡某庆在其资金紧张某帮忙周转一下,胡某庆表示同意。2007年11月2日,胡某庆为了感谢杨某在自己承揽修建西花路工程中的关照并及时为其拨付工程款,安排其妻陈某珍在杨某提供的工资卡帐户上存款20000元,并打电话给杨某表示将这20000元送给杨某,被告人杨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胡某证言证明,为了感谢杨某,他让其妻陈某珍给杨某提供的银行卡号上汇去20000元。

2、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胡某庆以汉中天利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西花路路基工程。2007年11月初的一天,胡某庆让她给杨某银行帐号上存20000元。

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在修建西花路工程时,杨某非常支持,要求村组干部配合施工单位工作,多次要求村组干部尽快收齐集资款上交给镇政府。

4、证人郑XX、杨XX亦证明上述事实。

5、有西花村X路基改造工程合同载卷为证。

6、有陈某给杨某转帐凭证载卷为证。

7、被告人杨某对收受胡某20000元贿赂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二)200牵坛毓阉騲颊缸当┦奘ㄐ阉騲阉x村X村X路工程(以下简称水滥路工程)。2006年10月份,城固县交通局离职职工刘某丁以城固县X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中标承揽了水滥路工程。2007年初,刘某丁开始组织施工。施工进行了两个月后,刘某丁将该工程转给了其堂哥刘某丁成。2008年春天的一天,刘某丁为感谢杨某在施工期间为其提供的帮助并请其帮忙尽快结清水滥路工程的工程款,在城固燎原茶楼二某喝茶时,送给杨某10000元。被告人杨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丁证言证明,2008年春天的一天,为了尽快结清工程款,他送给杨某10000元。

2、证人唐某戊证言证明,在修建水滥路时,杨某经常到村上开会,安排、督促他们收缴群众集资款。

3、证人张某、夏XX、夏XX亦证明上述事实。

4、有水滥路X路硬化工程承包合同载卷为证。

5、有拨款凭证载卷为证。

6、被告人杨某对收受刘某丁10000元贿赂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三)200牵坛毓阉x镇X组织招标准备组织实施建设太白至代家河通村X路(以下简称太代路工程)。2008年11月9日,陕西楼宇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张某新中标承揽了太代路工程。2008年11月2牛煺潞孕乱魃ノ盥ㄓ竟乃迕阉x镇X村委会签订了太代路施工合同,该工程总造价为135万元。该工程中标后,由张某新与城固县中医院职工韩某合伙承建。2011年3、脑坏煲┖宋肓钋裳锓Π呙俅阉x镇X村尽快收齐集资款以结清太代路工程款,在去城固县燎原酒店洗脚途中,在车上送给杨某10000元,被告人杨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韩某ぱ髦退蠛雅庞煺潞闲锖谢ǔ墙坛毓阉x镇X村X路。2011年4月份一天晚上,在去城固县燎原酒店的路上,他送给杨某10000元,想让杨某催一下工程款。

2、证人斐某证言证明,2011年5月份,杨某在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花费了10000元左右。

小阉x镇X村X路工程合同载卷为证。

4、有拨款凭证载卷为证。

5、有杨某住院清单载卷为证。

6、被告人杨某对收受韩x元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四)200牵坛毓阉騲阉x村X村X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水斜路工程),该工程总造价201万元。2009年9月10日,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固分公司项目经理刘某己中标承揽水斜路工程。2011年脑坏煲硖贤酰盎宋辛桓钚裳诜┰な诠淦湮餍氐倒⑾氩淝锲Π矫俣阉x村村干部尽快收齐集资款,协调县上有关部门尽快拨付财政拨款以结清工程款,在城固县新地平线茶楼请杨某喝茶时,送给杨某10000元。被告人杨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丁X证言证明,2011年6月的一天晚上,为了尽快要到工程款,在城固县新地平线茶楼送给杨某10000元。

2、证人况某、熊某证言证明,他们村在修建水斜路工程中,杨某多次到村上开宣传动员大会,并安排他们在施工期间排除障碍,保证施工。

3、有水斜通村X路改造工程承包合同载卷为证。

4、有领取工程款领条载卷为证。

5、被告人杨某对收受刘某己10000元贿赂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被告人杨某收受他人贿赂四起,共计50000元。

另查明:杨某于2005年12月2稳侨坛毓阉x镇镇长;2008年12月稳侨坛毓阉x镇党委书记。赃款137000元于2011年12月24日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收缴。被告人杨某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收受胡某庆、刘某丁、韩某、刘某己50000元贿赂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中共城固县X组织部文件证明杨某于2005年12月2稳阉x镇镇长;2008年12月稳阉x镇党委书记。

2、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已追缴杨某案款137000元。

3、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说明证明杨某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收受胡某庆、刘某丁、韩某、刘某己等人贿赂500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救灾捐款205000元,个人实得87000元;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在贪污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系从犯,并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故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检察机关调查其贪污犯罪时,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50000元受贿犯罪事实,并能全部退赃,故受贿罪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郭某某辩称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属实,应予采纳,唯建议对杨某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某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某五条一款、第二某七条一、二某、第六十七条一、二某,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某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二、受贿赃款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贪污实得赃款8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某东

人民陪审员:王云光

人民陪审员:王丽萍

二O一二某五月二某二某

书记员:贾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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